婚前彩禮糾紛怎么辦
一般來說,在儀式禮物的爭論中,男女之間存在一些分歧。是男女婚前送的錢和禮金。禮物的數量由當地習俗決定。我們有必要知道,關于法院如何處理彩禮糾紛?
法院如何處理彩禮糾紛
關于彩禮糾紛的處理,《婚姻法》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海關支付的聘禮的,人民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適用,建議應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處理彩禮糾紛的基本原則,即《婚姻法解釋二》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2、3項的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其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
3、《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中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標準,而不是相對生活困難。所謂絕對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彩禮糾紛誰來舉證
1、如果對彩禮是否應當按照法定情形返還存在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彩禮返還是否存在法定情形,要求返還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2、如果對彩禮數額存在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彩禮的實際數額。舉證責任由雙方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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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什么問題
1、處理婚約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是否退還訂婚禮物,要看雙方是否已建立婚姻關系。在支付彩禮后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當退還彩禮;如果彩禮是已婚的,原則上不退還彩禮(一些特殊情形);如果是按照習俗舉行婚禮而沒有取得結婚證書的,同居關系終止時,原則上不退還聘禮。
2、如果婚前支付訂婚禮物,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可以考慮要求返還。如果在支付訂婚禮物后,支付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主張返還定金,則不予支持,因為夫妻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合法的財產共有制。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提出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節決定是否支持返還彩禮;判決禁止離婚的,不能支持一方返還彩禮的請求。
3、一定是當地婚前送禮的習俗確實存在。也就是說,彩禮主要存在于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們的婚姻和婚姻大多是以風俗習慣為基礎的。如果沒有這樣的地方習俗,就不存在訂婚禮物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訂婚贈與、屬于男女交往的給付財產,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4、在支付婚約禮物時,應當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說,訂婚禮的支付往往是當地市場和社會壓力所迫。如果訂婚禮物是自愿支付,沒有任何附加條件,這是一種一般的捐贈行為。如果沒有特別規定,不支持返還訂婚禮物的要求。
5、支付彩禮后,辦理結婚登記,真正做到雙方共同生活,要求返還彩禮的予以支持。結婚登記后,如果雙方不住在一起,又沒有幫助和同居的經歷,那么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應寬泛地解釋訂婚禮物的支付和接受問題。實際上,訂婚禮物不僅是男女之間的,而且是兩個家庭之間的。我們應該對訂婚禮物的給予者和接受者有一個寬泛的認識,不僅限于準備結婚的男女,還應該包括他們各自的親屬。在現實生活中,訂婚禮物往往是送到妻子母親家里,很少用于男女結婚。在很多情況下,訂婚禮物都是由全家人用財產來支付的,整個家庭都負債了。鑒于這些具體情況,如果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主體作出限制性解釋,不利于此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付款給付款人的生活帶來了困難。這是訂婚禮返還的特例。生活中有兩種困難。困難在于他們不能靠自己的力量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支付訂婚禮物的困難造成了前后生活的差異,俞的生活條件變得困難。司法解釋的初衷是前一種意義上的,即難以規定。
8、適用于返還訂婚禮物的訴訟時效。返還訂婚禮物須遵守普通訴訟時效,即兩年。根據民法通則,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這種糾紛的出發點是: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支付方應履行自己的權利,向當時的另一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支付方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彩禮返還是有條件的,比如雙方都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雙方都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共同生活;婚前付款給支付方造成困難的,符合其中一個條件,法院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