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不當得利在生活中也不少見,比如,收銀員多找給你的零錢,在地上發現的現金等,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獲取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但是不當得利構成還是有條件的,訴訟時時效是多久?小編就這一系列問題加以分析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么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不當得利屬于一種事件,因為它本質上是一種利益,與當事人的意愿無關。
不當得利的特征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③受益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依據,沒有合同依據,就失去了這個法律依據。受益人知道自己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的,有義務將不正當利益返還給被害人。
不當得利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受損人知道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二是受損人知道應當知道受益人,這兩個條件可以隨時計算。
據上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絕大多數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即適用《民法總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
不當得利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于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不當得利訴訟時效適用的原因
訴訟時效起算時點的確定,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一)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
(二)客觀標準,即從救濟權發生或可得行使之時起算。客觀標準不受權利人知與不知的影響,有利于實踐訴訟時效制度維護交易安全的規范目的。
但客觀標準在權利人還不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即開始時效的進行,在倫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觀起算標準則不僅考慮到權利行使無法律上的障礙,還顧及權利人主張權利在事實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于權利人的保護。但因為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系于權利人的主觀情況,也存在著削弱時效制度功能的危險。有鑒于此,各國立法上多依時效期間之長短而區別其起算時點,即以客觀起算點與較長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安全性,而以后者顧及倫理性;或者,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倫理性,而以后者顧及安全性。
我國系采用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來確定訴訟時效起算時點。
如何認定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和受益人
在司法實踐中,如原告通過一定外在表示向被告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從此時開始計算。此種情況下,以雙方當事人意見一致或一方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時確定。如原告未有表示,則考察其何時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該種情況下,有關法律法規如對從事一定行為作出相應規定的,并且從事該行為按常理能夠發現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的,則該行為依法應當作出之時即為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的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