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按照我國民間風俗,嫁妝是女方父母贈予女方的財物,贈予目的是為了自己女兒更好的生活。民間更有離婚,就把嫁妝帶走的傳統,故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另外,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是婚前贈予以贈予一方為原則,贈予雙方為例外,婚后反之?;榍敖桓兜募迠y不用說,為女方個人財產;婚后交付的財物如明確表示是嫁妝或明確表示贈予自己女兒的,亦是女方個人財產。
怎么又是贈予?
是的,嫁妝的性質也是贈與。
嫁妝所運用的法理與彩禮如出一轍。
與彩禮一樣:嫁妝如果是婚前女方父母給女方的,則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女方父母給女方的,如果沒有單獨贈與協議或其他證據證明只贈送給一方的,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包括車子、家具、家電等,如果婚前的是女方的,婚后的是夫妻共同的。(以辦理結婚登記為準,不是舉辦婚禮)房子則略微復雜,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詳情可查看往期鏈接:(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一張圖告訴你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房子怎么分!)
只能說,如果嫁妝中有專屬于女方個人的私人物品的,可以是女方個人的,比如項鏈、戒指,衣服等。
關于嫁妝,我們國家沒有像彩禮那樣有要求返還的特殊情形。有的女性可能就會憤憤不平,啊!這不公平,我會不會吃虧?
這個問題不好說,可能會,也可能不會。
咱們一起來看兩個例子:
1、小明和小紅領了結婚證,但由于某些原因,雙方還未舉辦婚禮儀式,領了證半年后,雙方才匆匆補辦了婚禮,小明給了小紅家20萬的彩禮,小紅家為了讓女兒嫁過去不吃虧,說話有底氣,給了30萬的嫁妝,那么這彩禮20萬和嫁妝30萬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小明和小紅是異地分居,兩人領證以后從來沒有同居過,舉辦了婚禮以后也是匆匆說再見,并未實際共同生活,那么如果倆人感情破裂,小明提出離婚,則小明可以要回彩禮20萬,但小紅不可以要回嫁妝30萬,這30萬則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小明可以分得30萬元的一半,即15萬。
這個例子這么一說,是不是能看出,如果女方給了很多嫁妝的情況下,雙方離婚的時候如果沒有共同居住過,那其實女方并沒有占便宜啊,也挺吃虧的啊。
但是呢,咱不能光說極端的例子,接下來咱們看第二個例子。
2、小明和小紅先舉辦的婚禮才領的結婚證,在登記前,小明家給了小紅父母彩禮36萬,小紅家給了小紅嫁妝3萬,存在小紅賬戶上,36萬的彩禮小紅的父母沒有收,而是又轉給了小紅,存在了小紅婚前的賬戶上。舉辦完婚禮后,兩人登記結了婚。在結婚后初期,兩人感情不錯,居住在在一起,小明家家境不錯,并沒有受36萬彩禮的影響,生活富足,結婚一年后結婚后不久,兩人突然矛盾爆發,想要離婚,這時,在離婚訴訟中,因為彩禮和嫁妝都是婚前給付的,一共39萬都屬于小紅的個人財產,小明不可以分割,小明只可以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小紅可以獲得39萬。
所以啊,彩禮的法律規定和嫁妝的法律規定,雖然相比于彩禮來說,嫁妝的法律規定更少,更不全面,但未必結果就一定會不公平。
況且,在實際情況中,可能彩禮付出更多的情況更普遍一些,民間世俗的價值觀里往往覺得男方必須給彩禮,而女方未必要回價值一致的嫁妝,甚至未必要回嫁妝,對于嫁妝的返還并不是一個嚴格的要求,只需要象征性的給一些即可。
在最終的適用上,并不會說誰不公平或者誰更吃虧的問題,感情啊,還是不要計較太多的好。
再來補充一下有關嫁妝的相關法律知識:
1、有夫妻財產約定時,尊重夫妻雙方的約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區分婚前還是婚后
婚前: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夫妻財產約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給女方的嫁妝(包括房產、車輛等財產),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明確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一般情況下屬于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女方父母贈與財物時明確是贈與給女兒一方的話,那么這筆嫁妝仍屬于女兒個人財產。
3、嫁妝類型
(1)、如果嫁妝是冰箱、彩電等日常家用產品或者房產,那么情況就分為以下幾種:
冰箱、彩電等日常家用電器:如果是婚前購買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汽車等重大財產是這樣分的:
(2)、如果嫁妝是戒指、項鏈等私人物件,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個人財產,則該類嫁妝應屬于贈與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明確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
(3)、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妝類型外,近幾年也有父母購買大額保單作為女兒嫁妝,這種情況,需要根據保單類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具體情況判斷離婚時的歸屬。
4、離婚時嫁妝的分割
(1)、如果嫁妝為婚前贈與女兒的存款,在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則要看存款是否與婚后的財產發生混同的情況,或者該存款是否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生活消費。
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費完畢,則要求全額返還的主張原則上不會獲得法院支持,可主張依據財產的來源和貢獻度適當分割處理。
(2)、對于父母婚后給女兒的嫁妝,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實際會考慮財產的來源和貢獻綜合考慮如何分割。
(3)、對于父母婚后給女兒的嫁妝,如果是明確贈與女兒個人的財產,則仍屬于女兒個人所有,離婚時不予分割。
結語
結婚前,嫁妝是個人財產,結婚后如果沒有除外約定,則是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如果有的財產是女方一方的專屬物品,則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