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原因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并沒與明確規定什么時候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制就終止。所以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原因有哪些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原因有哪些
(一)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二)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三)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原因有哪些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原因有哪些的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終止的一般來說都是夫妻雙方之間約定了夫妻財產歸個人所有。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如果大家還有什么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