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退休工資會被扣掉嗎
律師事務所常常接到當事人這樣的咨詢詢問,法院作出生效裁決文書,我被申請強制執行,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我的養老金可以直接被劃扣嗎?
王某曰:不可以,此錢是我最低的生活保障費。這不是商業險。
超某答:雖然欠錢不好,但養老金是不可以直接劃出的,他是我的家庭基本的資金。
花某說:不可以!畢竟養老金是個人的保障,都扣除了,我拿什么生活?
馬某怒:怎么可以扣除養老金呢?就算是欠錢,確實沒錢還了,也不可以把我的養老的本錢也劃扣了!
……
案件簡介:
皮某是一位退休老師,一年前,向廉某借款68萬元。欠款到期后,經廉某多次催討,皮某拒不還款,廉某無奈,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皮某應償還廉某本息80萬。到了執行階段,廉某多次到法院申請調查強制執行,執行法官也多方配合,后經多次調查出皮某有二十萬養老金的財產。
執行法官劉某凍結了皮某名下全部的銀行賬戶(包括養老金賬戶)皮某不服判決,連夜至律師事務所,找到李、王兩位律師,還引經據典地說:“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系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于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律師解答:
1、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
2、強制執行的依據是生效判決,原則上,凡是被申請人可執行的任何財產都會列入執行范圍。關于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的工資和社保后是否會再將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的問題,工資和社保一般情況下金額較低,且具有不穩定性,一般情況下不符合申請人和判決要求。
3、建議執行階段可以進行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協議,每月在留存必需的生活費用的前提下,對退休養老金賬戶進行扣劃,這樣可以避免財產被拍賣,同時避免拍賣花費大量時間和投入,得不償失。
4、可列入被執行財產的范圍:
①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②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③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④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規定: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不會被扣除的。
銀行欠款屬于失信被執行人,其欠款行為會由債權方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后強制執行階段才可以由法院對其資產進行處理。銀行是沒有權限私自處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去年進的法院,在執行局工作過六個月。現在法院的執行系統是直接查不到養老金的,但執行法官可以依法向社保部門查詢。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