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起訴
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起訴
依我之見:離婚后,此男女二人己不是夫妻關系了,“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己無權將二人所欠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起訴;只有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條最新司法解釋條件的,債權人才可將非夫妻的二人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活丶經營丶履行身份義務所產生的正常債務,依法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上是夫妻均有連帶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債務人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可以找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償還或通過法院起訴,也可以找該合同約定的債務人的配偶償還或將該配偶作為共同債務的被告向法院起訴。因為,夫妻關系從經濟上講是“有福共享丶有難同當”的利益共同體。
二,協議離婚了,是否還能將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以“是夫妻共同債務”之名義一并起訴呢?
依我之見一一根據我國《婚姻法》之規定:只有此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為家庭生活丶經營以及基于身份的法定義務對外的合法債務依法是夫妻共同債務,這種債具有連帶性質,債權人有權一并起訴此夫妻二人,或任何一人;如果二人離婚解除了婚姻關系,此二人相互間己無經濟上的共同連帶債務的義務,因此,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己無權將非夫妻關系的二人,或其中一人作為連帶債的被告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方可將本案例所述“離婚后,”仍可以將此二人,或其中某一人作為共同債的被告一并起訴的:
A,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向他人借款,而另一方知曉同意并在借據上簽字同意的,離婚后,債權人有權將此“前夫妻”二人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連帶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支持債權人對“前夫妻”一并起訴的訴訟請求;
B,如果二人離婚后,債權人以此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人借款系共同連帶債務為由,將另一方一并起訴的,雖然在婚期間另一方并不知悉,但確系正常合法債務并經另一方“事后追認”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關系《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的意見,債權人將離婚后的非夫妻二人一并起訴,人民法院依法是必須支持債權人共同訴訟請求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夫妻感情破裂,走到了離婚的地步,對于夫妻存在期間內,所擁有的共同財產應該怎么分割,由法院判決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我們不提,就說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吧。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什么事雙方的婚前財產。只要把這個問題分清了,就容易分割了。
婚前財產是指在打結婚證以前,男女雙方的個人財產。例如婚房和車是誰單獨出資買的,女方的陪嫁嫁妝和現金{ 不包括彩禮部分 )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
自法律承認雙方為夫妻之日起,雙方的共同收入的總和,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還包括,婚前雙方出資付首付,一起還貸,或者是雙方平攤買的房,買的車也屬于共同擁有的資產,這就要按出資多少的比例來分割了。
個人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共同出資的財產按比例來分割,婚姻期間內所有的收入的余額和添值的動產和不動產,都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
今日最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隨之而來的鋪天蓋地的解讀。
最高法終于側面回應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存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婚姻法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是用來處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規定。之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原因在于,中國目前實行婚后財產共有制,除單獨約定外,夫妻婚后獲取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婚后形成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一般不可能知曉該債權債務是否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財產共有制推定屬于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辯第三人知曉舉債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辯該債權債務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由于舉證的困難,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中會存在夫妻一方惡意負債,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聯合所謂的債權人來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擔莫須有的債務,以致于在很多審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為了解釋第24條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臺的新的司法解釋共四條,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四、適用范圍。
首先,第一方面的內容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這一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時,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劃重點);
其次,關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負擔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再次,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即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債務屬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所負擔的債務;最后,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該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同時對于風險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關于該司法解釋似乎還有幾點存在明顯的爭議
第一,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如何界定該債務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其數額應如何確定?
第二,按照該解釋規定,此類沒有判決給夫妻另一方的債權債務進入執行程序后具體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財務的實際操控者在一方(財產在一方名下),若被執行一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那么如何解決?
第三,解釋出臺前,夫妻一方可能會成為虛假債務的受害方,那么解釋出臺后,夫妻雙方聯手“坑”債權人的“道德風險”甚至是法律風險的防范又如何規避?
這些都是要在實踐當中具體去解決的疑問。
文 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 張貝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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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能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說實話夫妻不離婚,平白無故的,分割什么財產啊?在一般情況下,是完全沒有這個可能存在的,法律部門也不會支持你們這樣做的。
莫非你們協商準備離婚,夫妻倆預先作好財產分割方案,達成離婚前的共識,然后向法院或民政部門,經判決和協議離婚,才有這種可能的存在。
不知大家怎么看,可發表不同意見共同探討,不當請指教。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起訴“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