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15歲兒童犯什么罪
拐賣15歲兒童犯什么罪
對于人販子,就要判予極刑。而不是應不應該的問題!
對他們判死刑是人心所向,是大快人心的一件事情。
人販子,近年來越加猖狂了。可以說他們滅絕人性,毫無良知,用罪大惡極來形容他們一點也不為過。
人販子,無孔不入,就是因為他有市場。有人賣自然就有人買,這是相輔相成的。
在我們的身邊每年都有不少小孩及育齡婦女失蹤,這都是人販子所賜。對于他們的罪行,就是斬千刀刮萬刀也不為過。
有一位夫婦,五歲的小孩失蹤了,至今十多年仍無音訊。夫妻倆整日以淚洗臉,單發尋人啟事就有幾十萬份,茫茫人海,哪里去找?
我認為對人販應該抓一個槍斃一個,決不能手軟。他們喪盡天良,害了多少家庭?
我們這里有一位女大學,畢了業去找工作,十幾年音訊全無,等公安找到她的時候,已是三個小孩的人母了。
除了公安應加大力度外,我們也應睜大眼睛!誰賣了小孩,我想鄰居應該知道吧!發現了就要及時舉報,讓人販子沒藏身之處。
央視有一個節叫《等著你》,就是尋找失蹤人口的,和公安部聯合舉辦。其中有不少就是被人販子拐賣的。它的存在,圓了多少人的團圓之夢!象這類節目就應該多辦些,以解救更多不幸的家庭!
人販子,人人深惡痛絕。只有大家聯起手來,讓人販子如過街老鼠,他們就不會有市場。
刑法也要對人販子加大懲罰力度。象這類害人蟲就要見一個殺一個,看誰敢再做人販子?
象廣東對人販子處于極刑,我是一萬個贊成的。希望更多省份行動起來,狠狠打擊人販子。
如果人販子抓到就死罪,誰還敢以身拭法?各位看官,你又是怎么認為的呢?
●對于人販子來說,死刑是他們應得的!
不要跟我說什么人權,要提人權,首先,對象得是個人!
我以前看過一篇文章,說什么“賣方有罪,但死刑不是打擊拐賣的有效手段”。
文章中說:
不能取
得明顯效果也表明有見效,呼吁的死刑能否有更大威懾力?
盡管民情沸騰,但經過公共言論場上相對充分的討論,大部分人意識到,一味地呼吁重刑并不能有效阻遏犯罪行為的發生,甚至可能引發相反的效果。
一律死刑必定會讓不少人販子癲狂,甚至做出把兒童拋尸、婦女奸殺的報復性舉措。惡貫滿盈的人販子絕不會心慈手軟,”拉一個當墊背”的情況發生也絕不會是個例。
但我認為,抓到一個死一個才是必須的!
人販子真的罪大惡極,破壞了無數個家庭,也讓無數的人有家不能回,但這些還算是好的,更過
分的,是那些虐待、折磨、殘害被拐賣者的!
也許你都不敢相信,現代社會還有成年男人如同牲畜一般在被販賣著。
- 酷刑 面目全非
如果長相好看,可能被強迫性奴役,占被拐男士總數的6.8%;
別幻想白馬會所小白臉的待遇了,他們只會遭受特別嗜好者的摧殘,甚至被割掉生殖器官、摳出眼睛、去掉鼻子。
沒人包扎,沒人同情,只有施暴者痛快地淫笑。
所以,人販子死刑是必須的!
不僅如此,我還提議買賣同罪!
如果說死刑無法遏制住人販子,那我相信,死刑對于買家的震懾力絕對是遠遠大于人販子的!
正是因為有買家,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只有遏制住買家這個源頭,才有可能更好地解決“拐賣”這個難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但是關于婦女年齡的界定,并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確定,但在刑事司法實踐領域,結合刑法的理論,都將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為已滿14周歲。
因此,拐賣15歲的女孩(擴大解釋為婦女)構成拐賣婦女罪。
確實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犯罪過程中觸犯什么罪名就定什么罪,比如非法拘禁,綁架,故意傷害等。按照目前的立法趨勢來看還是有可能改成拐賣人口罪的,比如猥褻罪的對象之前只有婦女兒童,現在也改成猥褻他人罪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拐賣15歲兒童犯什么罪“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