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男方不愿探望孩子
離婚后男方不愿探望孩子
【法律咨詢】
我是小王,2016年5月我與前夫夫妻感情破裂,本來準備,簽訂離婚協議后去民政局離婚的,在孩子撫養權一事這方面沒有談好,后來我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離婚,兒子歸前夫撫養,撫養費由我承擔40%,前夫承擔60%。離婚后前半年,我去看孩子,前夫比較配合,今年過年后,我再去探望兒子是,前夫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請問:離婚后,男方不讓女方看孩子,怎么辦?
【律師說法】
成都知名離婚律師陳元果: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離婚后,往往存在帶小孩一方不讓對方看孩子的現象。雖然取得了探望權,執行起來也是一件難事。
從法律方面來看,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享有的對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從孩子成長的角度看,孩子在父母離婚后,無法見到自己的父親或者母親,會有怎樣的不良后果?據統計,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往往很難順利完成學業,容易沉醉于酗酒、暴力、毒品等不良行為,也可能對將來尋找伴侶、組建家庭失去信心。為了避免給孩子造成心理陰影,福妞提醒家長們要改變觀念,把夫妻關系和親子關系分開來看待。作為家長,有責任給孩子營造一個健康的心理成長環境,即使離婚,也不應該在孩子面前說對方的不是。要告訴孩子,父母不在一起,并不影響兩人對他(她)的愛,盡量減少家庭破裂給孩子們造成的心靈傷害。
本案中,如果小王與前夫的生效判決書有涉及探望權的內容,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如果判決書未涉及探望權的內容,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的內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此時,您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樣的男人沒有責任性,更不會有孝心。至于他不要孩子不看孩子不理孩子是什么心理,我想他一是愛色貪玩;二是忘記了人性。
離婚是現在這個社會普遍現象,基本上都是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歸屬哪一方,另一方要定期去看孩子,如果對方不讓見孩子,那就要拿出協議書協商解決,沒有解不開的誤會,商量著來一定會讓看孩子的
我離婚4年了,兒子跟我,前三年只要孩子的媽媽要看孩子我都讓他看了,也讓他接了,有時候我都親手給她送過去,但最后一次比一次過分,去她媽媽哪里以后,我兒子回來告訴我睡沙發,而他們卻睡床,最后不讓她看了,就背著我偷偷把孩子接走,我發現后非常生氣,于是孩子的媽媽當著孩子的面還讓我和她現任大打出手,我覺得已經無法容忍了,所以,再也沒有讓她見過孩子,我覺得有時候人不能太好說話,長期以往只會影響孩子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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