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后合同工期可以改嗎
中標后合同工期可以改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雙方協商一致到監管部門同意后也可以。
不需要重新招標!如甲方無理強制重新招標,就是甲方有嚴重腐敗行賄行為,甲方違約。新增加的工程量,在竣工后按招標文件中的結算方式進行審計。不過甲方提出這無理條件,看來你們和甲方把關系搞砸了,很可能是你們承諾的東西沒有兌現,這也是很多中標方不道德的地方,中標前信誓旦旦,中標后就感覺到兌現承諾很疼得慌,你們這種可能性很大。如果你們是這種行為的話,請你們做事厚道點吧!
個人感覺這個還是有點不是很妥當,因招標項目還在的,可以重新發布招標公告,并以澄清的形式對之前已購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送達新招標公告。所以如果費用小的話,我們可以協商解決,如果金額太大的話,最好在中標協議之外在辦理和雙方簽一個補充協議以及從新設定標書。溫馨提示,簽字時一定要有法務在。這樣的話更可靠
工程承包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持續的周長和可變因素多,所以在施工的工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那么如果我們遇到了中標后項目廢止到底該怎么來進行處理呢?處理方法: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索賠。《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五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標人的損失主要指購買招文件的各項費用、標書制作費用、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及投標人的差旅費用、誤工費用等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對于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禁止性規定有以下條款:
1、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第五十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對雙方簽訂的中標合同合同實質性內容不能進行變更。這一規定對于建設工程實踐有重要影響:既有良好的規范作用,又因為內容籠統、寬泛而帶來明顯的消極影響。
1、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合同簽訂前,對于評標委員會可能未修正的算術性錯誤,招標人進行核實并修正,若修正后總價高于中標價,用中標價,修正后低于中標價,用修正后的價格(修正方法以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執行),若中標單位接受修正,按中標人違約處理,招標人可單方面終止合同。
2、合同價格方式只有:固定單價合同、總價包干合同這兩種。招標文件上規定是哪一種,合同就要嚴格執行,不得更改。
3、增加的這部分工程的調差,如果在投標文件中有這個項目的綜合單價,按投標報價中執行,有類似的項目,按類似的執行,沒有的按當地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和計算規則和材料信息價組價。這個相關內容在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里面就要約定清楚。
4、結算時結算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以上述所述的資料作為結算依據可以,但必須是在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且取得各方簽字認可的。如果進行訴訟,要找證據,在經得甲方同意后,可踏勘施工現場,確保已經發生。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今年出臺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根據你們的情況,如果工期是由于你公司原因更改工期而解除中標,屬于非正當理由。行政主管部門及中標單位會根據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及相應索賠。
屬于。
一般招標文件都有商務和技術條款的明確要求。尤其針對大型項目,特殊需求項目。
但是一般的商務條款,文件中只是通用模板,后期中標后,需要和甲方簽訂合同時一起約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中標后合同工期可以改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