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年限
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年限
土地流轉合同最長期限等于你本輪在村集體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是全國同步推進的,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土地承包期為30年,截止2027年12月31日結束。如果2016年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最長期限可以簽訂12年。
永久性無期限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是無效的。農村土地承包期為三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轉包合同最長期限為三十年。
一般可以在一至三年期限為一個周期,期滿根據對方的效益再協商簽訂。因為,市場有風險,土地流轉也有會有風險,土地流轉簽約需謹慎。 附:(2005年1月19月農業部第47號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利益。 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理論上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38條規定,流轉土地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剩余期,因此把土地出租到2057年,沒有超過土地承包期限,不違法。
但是如果土地流轉期限太長,可能對承包方和受讓方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想收回土地自己耕種而無法收回,受讓方想退租而無法退租。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超過5年以上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最好不要超過5年,這對當事人雙方都有好處。
我們當地有位農民,把土地出租50年,到2057年到期,現在想收回來自己種植,對方可不答應了,不愿提前中止流轉合同,需要支付巨額違約金才肯中止流轉合同,補償到2057年損失,才肯退租。沒辦法承包方農民付不起違約金,打消了收回土地的念頭。
還有,我們當地農民2007年流轉土地,期限30年,當年約定每畝支付土地租金100多元/年,可現在又反悔了,覺得租金太少了,要求受讓方加租金,每畝支付租金600元/年,可受讓方以流轉土地時已經約定好了租金支付標準、支付方式了,現在提加租金,沒有法律依據,是無理要求而拒絕了承包方加租金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包括以下條款:①雙方當事人姓名丶住所。②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③土地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④土地流轉用途。⑤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⑥流轉土地價款及支付方式。⑦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相關補償歸屬。⑧違約責任。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最好兩年一簽,對流轉雙方當事人都有利。流轉期限太長,中間發生什么事情對流轉雙方都沒法得到保證利益不受損失。比如說,我們當地2007年土地流轉租金每年100元/畝,10年后,如今土地流轉租金上漲了6倍,每畝600元左右,如果土地流轉合同期限太長,如今,土地租金漲不起來,還是100元/畝,而兩年一簽的流轉合同,土地流轉租金都上漲到600元/畝了。
現在許多外出打工的農民,想回農村耕種自己的土地,由于流轉合同未到期,無法回農村,就是因為流轉合同期限太長,土地收不回來。因此,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期限延長到2057年,是可以的,但必須慎重!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的效力問題。
先看看法律規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合同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其中前者是一般規定,后者是特殊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種情況應當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適用《合同法》。也就是說: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是耕地承包七十年是無效的,應當調整為三十年;如果是草地,應當調整為30-50年,如果是林地,70年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之一就是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由上可知,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且不能超過20年。
可以直接告訴你,如果是集體土地里的耕地,簽署永久性土地流轉合同沒有效!
而且一旦簽署這個所謂的“永久性土地流轉合同”造成耕地流失等嚴重后果,相關負責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土地流轉合同不得超過2027年!
筆者通過咨詢相關法律界人士得知,我國嚴格規定,集體土地的流轉期限不能超過土地剩余承包期限。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的集體土地正處于二輪承包內,也就是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為30年,二輪承包期將于2027年結束,所以,只要是我國的集體土地,簽署流轉合同的時候都不能夠超過這個期限,否則應為無效。
所謂的“永久性土地流轉合同”沒有一點法律依據。
我國嚴控農用地轉建設用地!
我國有關部門已經不止一次的強調,要想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
按照國家相關土地法規,嚴格保護耕地,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是有嚴格指標限制。哪怕是企業和農民簽署了流轉協議,只要是企業沒有分到用地指標,土地不經過招掛拍程序、辦完相關建設審批手續,也是屬于非法征用土地,將對廠房等非法設施進行拆除處理。
希望一些人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一旦東窗事發,后果不堪設想!
望周知!讓自己的親屬、朋友了解。
《糧油市場報》官方賬號首發于在!01.29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年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