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大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小產權房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房本,產權不受法律保護,簽再周全的合同,產權也不是你的。
小產權房子分為很多種
有村民自行籌資興建的農民房,有村委會和村民在集體土地上自行開發的統建房,還有開發商出錢村集體出地合作建設的,但不管哪一種,都是無法取得正規的房產證的,由于沒有備案,也無法避免一房多賣的現象,監管不到位,質量也無法保證,同時如果買小產權是無法貸款的,以后出手也更不容易,如果趕上拆遷更面臨著原業主違約的風險。
那么簽合同到底有什么作用呢
市面上常見的有小產權買賣合同和合資建房協議,但不管哪一種,規范的也只是合同雙方的債權關系,無法對產權進行約定。
日前,深圳市一則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被法院認定有效的新聞也引發了社會的關注,但多名律師均表示,法院判決合同有效已不是個案,但合同是否有效和產權的合法并不是一回事兒。
所以,買小產權房存在相當大的風險,雖然價格可能會有一些優勢 ,但無法過戶,拿不到房本始終也不能讓人真正的放心。
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例外的情況是:“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農村住宅即所謂的小產權房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沒有禁止小產權房在同一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流轉、買賣,根據私法原理,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只要同一集體成員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擴展資料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現在城市有不少人買了村上蓋的房,買這些房比較簡單,和村委會簽個合同,交過房款就完了,更重要的是房價和商品房比較更便宜些,對于居住來說大產房和小產房沒有什么區別,房屋的功能是一樣的,并且可以買賣,只要有人買你的房,你就可以賣出去,只是房價還是賣不高,前段時間我一親戚就賣了一套小產權房,只是給村委交了點出讓金,簽了個購房買賣合同就完事了,但是小產房和大產房做比較還是有很大區別的,首先一旦有糾風,只能個人協商解決了,走法律程序是不行的,因為法院不承認小產房,可能要受到經濟上的損失了,到時吃虧的是房主人,還有就是小區環境,各種公共設施,綠化安全等條件都不盡人意,這些事小,萬一遇到政府統一拆遷,賠償就不一樣了,要比大產房的賠償標準少多了,還得不到保障,這就事大了,不過話說回來畢竟小產房價格實惠,盡管有不少風險人們依然還在購買,各人有各人的狀況,自已有自已的主張,買小產權房或買大產權房自已說了算!
集體產權房買賣合同法院不認可,房子買賣只有過戶才有效,而這種房子過不了戶,故此合同到法院是無效的
感謝邀請!
您的這個問題有些籠統,在這里我僅就城鎮棚改回遷房予以回答。首先依據現有土地法、規劃法和棚改政策,未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和規劃方案未通過是不能取得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但棚改項目存在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完成棚改任務和及時解決回遷戶住居問題,采取了經集體研究決定邊建邊完善手續的策略予以了先行建設,產生了房子以回遷,產證未辦理的情況。不管是哪種情況,只要是納入了地方城鎮棚改計劃的項目,都應該是會有產權的。其他情況就另當別論,您要了解清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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