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嫁妝女方可以帶走嗎
夫妻離婚時,嫁妝歸誰?這個問題已有律師從今日的民法角度作出來了回答。一般來說,如果是結婚登記前辦理的嫁妝,可視為女方家人對女方的財產贈與,是女方個人財產,離婚后可以帶走。
那么這個問題要是放在古代呢?以前的夫妻離婚后,女方能夠帶走嫁妝嗎?你可以會認為古時的女性沒有財產權,帶不走嫁妝。但事實恰恰相反,不管按唐宋時期的法律,還是按明清時期的習慣,以前的婦女如果改嫁,她是可以將帶來的奩產隨身帶走的。
讓我們來看一個例子。南宋有一名姓周的民婦,初嫁曾氏,并生子曾巖叟;再嫁趙副將;于南宋開禧二年(1206)三嫁京宣義,但成婚僅及一年,就因為京宣義寵溺嬖妾,周氏便離開京家,投奔兒子曾巖叟。四年后,周氏去世,留下一筆奩產。京宣義貪圖這筆奩產,便訴官要求周氏歸葬。但這一訴求被法官駁回:“在法:夫出外三年不歸者,其妻聽改嫁”,京宣義棄妻于曾家數年,婚姻已宣告失效,自是沒有權利“取妻歸葬”,更沒有權利繼承周氏的遺產。周氏之喪“聽從曾巖叟安葬”,京宣義“不得更有詞訴”。你看,周氏數次離婚、改嫁,卻一直保有自己的奩產。
夫妻離婚時嫁妝能否分割,看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早些年結婚的嫁妝不多,也就是些日常用品范圍,離婚時爭議不大,但現在很多地方嫁妝也開始價值不菲,所以有些人離婚時也開始關心一個問題“嫁妝歸誰”?
?
以現在的法律來說大致是這么判斷的:
1、不管婚前還是婚后,看女方父母贈與嫁妝時是否有明確表示給個人還是給夫妻,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按意思表示來確認財產性質。
?
2、沒有明確表示的情況下,在辦理結婚登記前給的嫁妝,算女兒個人財產。在辦理結婚登記后給的嫁妝算夫妻共同財產。
?
3、如果給的嫁妝是房產這種不動產屬于特殊情況,即使是在婚后贈與不動產或出資購買不動產給女兒,只要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也是女兒個人財產。
?
#楊律說法#其實目前的法律規定也不是完全公平或者說有些過時,前述1、2兩點是最初的規則,而第3點是在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時給的補丁規則,打這個補丁就是因為房產太值錢了!
?
依據現在的規則作個假設:在沒有明確表示的情況下,女方父母在領證后給了100萬現金存在女兒賬戶,算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父母在領證后用100萬買房登記在女兒名下,算女兒個人財產。有意思不?
?
為什么楊律之前提到現行規則可能過時或不太公平呢?在婚嫁習俗中嫁妝和彩禮往往是伴生的,古代的時候彩禮是給女方家庭的,婚后就嫁雞隨雞了。而現在很多地方嫁妝和彩禮最終都是給小夫妻的,甚至有些地方女方給的嫁妝和男方家給的彩禮是有比例或倍數關系的。那么按現行規則,女方家只要提前動點心思買房登記在女兒名下,或書面表示嫁妝是給女兒個人的,那不管婚前還是婚后都算女兒個人財產。可男方家給的彩禮按現行規則,一般在結婚后家就別想要回了。這一點區別在以前彩禮和嫁妝價值都不高的時代還不重要,可在如果結婚時間比較短就離婚的情況下,對男方家庭的影響可能就太大了。
?
法律畢竟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調整的,滯后是必然的,沒法做到每時每刻都公平,這事兒大家怎么看?
彩禮和嫁妝是結婚中金額最大的部分,而一旦夫妻離婚,雙方對于彩禮的返還,嫁妝的歸屬便產生爭議。
嫁妝一般是指女子出嫁時,娘家為新娘準備的結婚用品。
1、辦理結婚登記前的嫁妝
法律上的結婚是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為準,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 因男女雙方并未成立夫妻關系,故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
《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所以仍然有多數法院判決嫁妝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嫁妝嫁妝肯定是女方陪的嫁妝。離婚時女方想帶走就帶走。不想帶走就不帶走。人就不要了還要那嫁妝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