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必須登記才有效對嗎
抵押合同必須登記才有效對嗎
以車輛設置抵押需要登記。《擔保法》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時生效。 這是《物權法》頒行前關于車輛抵押合同何時生效的規定,因為立法技術的不完善和對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混淆,該條立法對于現實擔保活動負面影響很大,直至物權法已經生效六年后的今時,仍有很多人錯誤的認為以車輛設置抵押必須進行登記,合同和抵押權才能生效。 2007年開始生效的《物權法》規定,雙方合意訂立的抵押合同只要內容合法、意思真實,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可認為有效,而絕非等到進行抵押登記之后才能產生效力。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與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是分開的,要分別判斷。
1、如果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的無效事由,則抵押合同有效。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合同責任。
2、抵押合同成立后,如果未辦理抵押權登記,則抵押權未成立,抵押人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3、抵押合同有效,因未辦理登記而未設立抵押權的情形下,要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4、登記是不動產抵押權的成立要件,而非對抗要件。未登記的后果是不設立抵押權,不存在對抗第三人的問題。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抵押權才存在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這個問題表述的不太準確,準確的說抵押合同本身是簽訂就生效的,不需要登記,或者說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我們通常所說的抵押合同登記,準確的表述應該是他項權登記,這里的他項權就是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也就是說抵押合同生效了,必須去房管局進行登記,抵押權才會生效。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這一規定也正是建立了物權和債權分離制度,抵押合同本身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但抵押權的設立必須進行抵押登記,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強調房產抵押必須在簽訂合同后進行登記的原因。
對于抵押合同的簽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擔保債權的金額,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最好是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的設定不要超過主債權的訴訟時效。
主要針對羅爺法律說下,之前擔保法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均是登記生效,也就是必須在有關部門登記后抵押才生效。但物權法改為不動產是登記生效,而動產改為合同簽訂即生效,并非必須在有關機關登記,只是抵押登記屬于對抗性登記,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是否進行登記涉及受償時的順位。
無效,不動產抵押是登記生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九條 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當然是有效的呀。
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雖然抵押沒有登記,但是該房產是簽訂抵押合同的呀,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該認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
其次,房屋屬于特殊的不動產,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特殊不動產不登記就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我國是依法辦事,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的。
至于說沒有登記的房產抵押,當然是不能和登記過的房產抵押相提并論的,他的效力是低于登記過的抵押合同。
如果認為我說的還可以,記得點贊,并關注我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抵押合同必須登記才有效對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