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包括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和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有可能產生以下兩種后果:一是勞動合同的解除;二是賠償責任的承擔。下面詳細為大家介紹我們日常生活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哪些是無效的合同,無效合同如何認定?
一、哪些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無效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實踐生活中,如果遇到無效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在無效勞動合同中,由于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合同。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于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于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事實勞動關系對待,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和補償。
2)、修改合同。對于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于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例如,《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賠償損失。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97條有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任何一方違反規定致使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都不利于勞資關系的穩定發展,損失是具有雙方性的。因此,沈律師建議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應當謹慎,應如實提供簽訂勞動合同所需之信息,以免勞動合同無效帶來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