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社保賬戶能否被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的社保賬戶能否被強制執行
我的意見是不能被執行。
被執行人每月繳納高額社保,這就意味著被執行人并未退休,也就并未享受退休金待遇或者說養老金待遇。養老金也叫退休金、退休費,說的是對退休人員的一種養命金。
如果被執行人是離退休人員,已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的精神,當然可以劃扣和被執行。
但是,如果被執行人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未享受社保待遇,那么這時候被執行人將來可以享受到的退休金就處于不確定狀態,不應當屬于《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條規定的責任財產的范圍。該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該規定第五條明確: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禁止,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均可以作為責任財產,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
養老金本質上應當屬于一種向社保機構的資金請求權,屬于被執行人的特殊債權,但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按照相關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為六十歲。
所以,如果被執行人沒有享受社保待遇的,當然無法被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的社保賬戶能否被強制執行
最高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最高院的意見很明確,養老金可以執行,只是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必須生活費用。至于必須的生活費用判斷標準,目前并未有統一的標準,每個地方的法院做法也都不一樣。有的法院有發布相應的實施細則,統一當地的認定標準??傮w來說,大多數是根據當地政府當年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乘以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的人數進行計算,而無需考慮被執行人原先的生活及消費水平。
被執行人社保賬戶余額是不能執行的。但是被執行人既然持續繳納高額社保,說明被執行人有財產或是有持續收入,可以就此調查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
【調查財產】
可執行財產有很多種,并不局限于房、車、銀行存款這些“基礎財產”,股票、基金、債券、知識產權等等都屬于可執行財產,微信、支付寶余額也可進行強制執行,在司法實踐中還有過執行手機靚號的例子,所以一般情況下只要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能夠變現都可以被執行。
既然可以了解到被執行人每月繳納高額社保,想必對被執行人有一定了解,所以可以從調查其他財產入手,不要局限于房、車、存款。
【執行工資】
工資也屬于可執行財產的一種,既然被執行人每月都能繳納高額社保,想必有一個穩定、高薪的工作,所以我們可以調查到被執行人所在的公司,由法院向公司、銀行(發放工資的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在為被執行人保留生活必需的工資后多余工資執行劃扣。
關于“被執行人的社保賬戶能否被強制執行”小編已經為大家講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