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能不能私了
私了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而應當是民間的一種叫法。通常人們說的私了,應當是指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經人撮合后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讓當事一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意思。
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案件能否私了呢?其實這得看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按照行使追訴權的主體不同,我國的刑事起訴可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方式。公訴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追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要求審判機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行為。自訴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以個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行為。
公訴案件,因是檢察院代表國家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其涉及的罪行較之于自訴案件通常都比較嚴重,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不允許當事人自行私了的,即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達到了協議,對公訴機關也沒有約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自訴案件則有所不同,因自訴案件的追訴權是由被害人(包括享有訴權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自己行使,是否提起訴訟或撤回訴訟在于被害人(包括享有訴權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自己的意愿。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2018)》第212條的規定,在法院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訴。而且,對除《刑事訴訟法(2018)》第210條第3項規定外的自訴案件,法院還可以調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2018)》第21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3類:(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及侵占案件。但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等除外);(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主要按以下幾類進行把握:故意傷害(輕傷)案、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害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也就是說,對這些類案件,當事人之間是可以私了的。
結論:公訴案件不能私了,自訴案件可以私了!
刑事案件能不能私了
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健康權糾紛中都會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大多大于實際損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該“私了”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無效的,此類協議是侵害人為了躲避刑事責任而簽訂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私了”協議的有效性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協議有效。
協議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
2、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么此類“私了”協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是無效的約定。
關于“刑事案件能不能私了”小編已經為大家講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