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合同不能履行怎么辦
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多地相繼宣布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等措施來防控疫情,這些措施對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若在此期間,因為被隔離或小區封閉等原因,受疫情影響合同不能履行怎么辦?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專業律師也對此進行了分析和解答。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屬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均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于本次疫情已被國務院確定為乙類疫情,甲類管理公民個人及企事業單位均不能預見疫情何時發生,何時結束,并不能預見政府將采取什么樣的措施,故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因本次疫情防控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運輸合同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糾紛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重大疫情防控過程中,政府部門采取的征收、征用、交通管制等措施,屬于不可抗力,由此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因政府采取控制措施,無法進行正常的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怎么辦?
我國相關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