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是什么
很多朋友都碰到過公司要辭退自己時,才匆忙去收集證據,這個時候才發現很多證據已經沒有辦法收集到,而且匆匆忙忙收集的一些證據。基本上會被公司質證不認可,最終而無效,實際上很多證據是我們從入職開始就要保存好的,別覺得麻煩,關鍵時候能夠幫到我們。當然也不是刻意去收集,我們平時遇到的時候就保存好就行了,那么萬一碰到勞動糾紛,我們申請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是什么呢?如何收集有力證據呢?
申請勞動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證據材料: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3、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就要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4、證據資料。
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并且,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就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掌握的勞動者檔案、工資發放、社保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情況等材料,要承擔不利后果。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是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范圍如下: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
2、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3、銀行工資賬單、工資條;
4、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的暫住證、工牌、工作服工作證等;
5、考勤記錄、入職表、派工單;
6、工友同事的證人證言;等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申請勞動仲裁真實案例分析:
我的朋友小光與2017年開始供職于一家位于北京三里屯的建筑設計事務所,并簽了3年合同(合同期2017-2020)。
19年她休完產假還在哺乳期時,曾經被公司約談,并以工作量為理由(?),被要求主動離職,后小光提供大量證據證明工作量后公司作罷。
2020年春節后由于疫情的爆發,公司告知年后推遲復工,時間另行通知。
2月份公司支付了3480工資
3月份和4月份公司按2200支付了工資。
期間公司先后要求員工 重新簽署合同到合伙人公司 以及 簽署待崗協議 被拒絕。
5、6、7月份公司開始按北京最低工資政策1540支付工資。期間公司其他部分業務部門全面復工,規劃部門(已和公司簽訂協議的員工)也部分復工,唯有小光與和她情況相似沒簽協議的沒有給任何說法。
6月小高向勞動仲裁提起申請。調解時公司派出法務,提出以28000元(結清)與小光解除勞動合同被拒絕。
目前小光正在積極準備開庭。
林律師分析:
小光申請勞動仲裁最有力的證據需要收集哪些呢?
(一)書證。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文件、合同書、遺囑、票據等。相對于其他證據種類,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
(二)物證。
物證是以物品的外形、結構、質量、數量等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和書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實體,但二者有質的區別。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于,物證是以物品的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書證是以物品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在某些情況下,某些證據可能既是書證,又是物證。例如。手寫的勞動合同書,如果用來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是書證;如果用來證明書寫者的書寫習慣,則是物證。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音像、數據資料。例如錄音帶、錄像帶等。視聽資料與書證都是以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但書證是以文字、符號等來再現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則以直觀的聲音、圖像等來再現案件事實。
(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如實陳述,證人主觀的推測、評價,以及道聽途說的事實,不具有證據效力。例如申請人同廠職工所作的申請人曾在該工廠工作的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仲裁庭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由于當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實。因此當事人陳述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同時,也由于當事人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陳述難免帶有很強的傾向性、片面性甚至虛假性。因此當事人陳述只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六)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根據仲裁庭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在對鑒定材料進行觀察、比較、檢驗、鑒別等的基礎上,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作出的結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七)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驗人對案件發生的現場或者不便移動的物證采取勘察、檢驗、繪圖、拍照等措施時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雙方當事人的見證下進行的,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現場或者物證的客觀情況,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制作勘驗筆錄是保全原始證據的重要手段。
二、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費用是多少
勞動仲裁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兩個部分。受理費由仲裁申請人預交;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刷費等實際開支,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1日內預交。
(二)結案后,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予以確定。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承擔。
(三)當事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
(四)經仲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生活困難無力支付仲裁費,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減免或緩交。仲裁委員會應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對勞動者繳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減、免、緩交。
我國的仲裁費用的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具體規定的,總的來說,勞動仲裁的費用相對來說是很低廉的,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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