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9歲女童無力還父債成老賴
近日,“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一案引起熱議,有媒體報道,8年前,陳蔓(化名)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處死刑。父親殺妻后準備賣房,但買主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后,房子沒能過戶。2020年10月,河南鄭州中院終審判令9歲的陳蔓“替父還債”55萬元。
12月14日,一名認證為“9歲老賴案”女孩外公的賬號在網絡上發聲,講述了女孩背負55萬債務并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大致經過:女孩父親殺害孩子母親及外婆后,被判處死刑,此前他轉賣房產未成功,買主要求其父親償還55萬房款,女童背負的債務由此而來。
陳蔓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原因,還得從8年前說起。陳蔓的父親陳東為了賣房還賭債,殺害了陳蔓的母親和外婆。陳東在殺妻后,與買家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王某交付了購房款55萬元,但是房子還沒能辦理過戶,陳東就案發并被判處死刑。王某只能向法院起訴陳東的繼承人陳蔓,要求陳蔓返還購房款。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令陳蔓在繼承陳東遺產的價值范圍內償還55萬元購房款。判決生效后,陳蔓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于是法院向她發出了限制消費令。
本案中的9歲女童,是慘烈社會新聞的受害人:父親殺害了母親和外婆,僅有年老外公代為監護。
繼承得的房子無法賣出,更無力償還55萬欠款。自己年僅9歲,本身還是需要大量精力物力去照顧的未成年人,沒有收入來源。
有網友評論道:法院錯了嗎?沒有!法院判決是按照正常法律流程走的,也是幫買家拿回55萬房款!
那小女孩錯了嗎?當然沒有!一個未成年的小孩,怎么背負如此責任和后果?如果按照法師判決,這輩子基本毀了!
那問題來了,那55萬賣房錢到底去向哪里?后來一查,原來房款已被其父揮霍無幾!自古以來,“父債子還,天經地義”!此時責任壓到一個9歲的小女孩身上,儼然不妥!
法院應當立即查封房產,把房產拍賣或轉到買家名下,而不是判決9歲小女孩成為老賴!
此文中,小女孩成了最大的受害者。但是大家別忘了,買家也是受害者!
9歲女童無力還父債成老賴
近日,“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一案引起熱議,有媒體報道,8年前,陳蔓(化名)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處死刑。父親殺妻后準備賣房,但買主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后,房子沒能過戶。2020年10月,河南鄭州中院終審判令9歲的陳蔓“替父還債”55萬元。無法還錢,11月25日,法院向她發出限制消費令。
女孩外公發聲:房子應該讓孩子繼承,不然我百年之后她怎么辦?
12月14日,一名認證為“9歲老賴案”女孩外公的賬號在網絡上發聲,講述了女孩背負55萬債務并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大致經過:女孩父親殺害孩子母親及外婆后,被判處死刑,此前他轉賣房產未成功,買主要求其父親償還55萬房款,女童背負的債務由此而來。
女童外公在文末稱:我為孩子著想,這套房子應該讓孩子繼承,將來生活上能有個著落……
觀點一:孩子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沒有錯誤
12月14日,微博認證為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楊文戰律師在平臺上發文,對此事發表說法。
他稱,孩子父親賣房收了買家55萬,然后孩子父親死了,法院最終把房子判給孩子,然后讓孩子還買家55萬本身是沒錯的。
買家要房的案子敗訴后才選擇要錢的,明明交了錢,房子最后又歸了孩子,總不能讓買家認倒霉別要這錢了吧?
法院判決孩子給買家錢,孩子沒給,法院把孩子給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也沒什么錯誤。大家注意的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名單不是完全一樣的。俗稱的“老賴”是指失信被執行人,而未成年的被執行人不能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便存在未履行的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是正常的,難道還不了錢的人還該高消費嗎?還有能力高消費嗎?即使他(她)是未成年人。所以,”老賴“這標簽不應該是法院貼的。
觀點二:“父債子還”只是民間道義,對9歲女童限制高消費不可理解
針對此案,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張永紅認為:“父債子還”并不是法律規定,只是民間道義上的說法。
張永紅分析道:法律上規定,作為遺產繼承人,子女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有償還債務的義務,超出遺產繼承范圍的債務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否則就出現了所謂的“父債子還”,這個只是民間道義,不是法律規定。
本案中,這個孩子作為遺產的繼承人,對于父親留下的債務,她的償還義務不能超過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她只有一套父親留下來的房子,如果被收走、拍賣了,相當于無家可歸,她承擔償還債務前提是不能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法院不能將房子拍賣用于還債。
對于法院向女童下達限制高消費令,張永紅說,這種做法“令人不可理解”,“法院要求孩子償還債務,和限制高消費,沒有太直接的聯系。如果法院害怕這個孩子處置了房產,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對一個9歲孩子限制高消費,就是一個錯誤。一個兒童,能有什么高消費呢?”
最后,張永紅說,孩子的監護人如果覺得法院侵害了孩子權益,是可以提出申訴的。
關于“9歲女童無力還父債成老賴”律師已經為大家講完了,為了傳播文化,尊重原創性,文章整理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