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逮捕的適用條件
一般逮捕的適用條件
法律規定逮捕的條件如下。至于取保候審的條件,當事人或者家屬可以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在三日內審查確定;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一般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動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嫌疑人。2、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構成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一般逮捕要滿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和“有逮捕必要”等三個條件,而附條件逮捕與其差別在于認定犯罪的證據標準不一致,即“證據有所欠缺”,但應該達到“基本構成犯罪”的程度。3、認為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一般是指偵查機關已就下一階段如何開展工作有了明確的偵查方案和計劃,因限于刑拘時間短而無法獲取定罪的關鍵證據方提請批準逮捕,若給予一定時間既能補充完善證據材料。
逮捕制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
1.逮捕的適用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逮捕只能由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
3.逮捕的條件與適用情形:
一是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是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是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是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是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這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什么是審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條件?
所謂審查逮捕,就是檢察院對偵查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嫌疑人進行審查,從而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審查什么?就是審查公安機關搜集的案件證據,比如檢察官會審閱案卷材料和證據,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提出批準或者或者不批捕的意見。
刑事拘留
多數情況下,逮捕一般發生在拘留之后。即在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拘留嫌疑人之后,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最長要在30天內決定是否繼續羈押,如果覺得有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的,公安機關必須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羈押,就會釋放當事人。
審查逮捕:7天
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后,會在7天內審查案件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所以,這里的30天+7天,總共就是37天。也就是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最長會在37天內被逮捕或者釋放。
比如錢寶網張小雷被控非法吸存案,唐小僧涉嫌非法吸存案,都是在37天內被逮捕。而聯壁金融是在6月21日立案,今天是7月27日,37天即將到期,這幾天警方應該就會公布對聯壁金融案相關嫌疑人執行逮捕的消息。
此處所言37天,也就是傳說中的“黃金救援37天”,即嫌疑人被拘留后,律師如果在這37天內參與案件辯護工作,尋找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實和證據,提交法律意見書和會見檢察官,爭取其作出不批準嫌疑人。
律師如果提出要求的,檢察官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應當制作筆錄附卷。如果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的,檢察官應當審查,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什么情況下檢察院會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這兩個問題,其實是一個答案,因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不論是公安局提請逮捕和檢察院批準逮捕,
他們有著共同的證據標準,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批準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和檢察院審查逮捕,兩者在標準上一致非常好理解,這就好比去(辦案機關)參加考試,參考者準備的資料肯定要和考試機構的學習大綱統一,才能盡可能的保證通過率。
捕訴合一
在檢察院內部,有個專門的部門對此進行審查,叫做偵查監督科。不過,現在各地檢察院都在推進捕訴合一改革,也就是把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工作統一由一個部門負責。
這樣的結果就是直接導致審查逮捕的證據要求提高。以前捕訴分離,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分別由偵查監督科和公訴科兩個部門分別負責,他們也秉承著不同的審查標準,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將逮捕條件確立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將公訴的標準確立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捕訴合一,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工作將合二為一,如果逮捕后不起訴,將會可能導致國家賠償的錯案責任,因此檢察官在審查逮捕時會更加謹慎,以防止錯捕錯訴的情況發生。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一般逮捕的適用條件“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