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喝酒的人什么情況承擔責任
親朋好友之間的宴請聚會本屬于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對其他飲酒者不能惡意勸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勸誡甚至是照顧的義務。如果是同飲之人發生損害,一同喝酒的人什么情況承擔責任?
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案例。
案例一:
梅某某是王某1妻子,王某2是王某1女兒,梅某某、王某2為母女,秦某是王某1侄女婿。
某天,王某1早上在家喝過酒后到秦某家中進行油漆工作,當晚在秦某家中亦喝過酒。當晚9時左右,王某1從秦某家中騎電動自行車(該電動自行車車燈不亮,當時天氣為陰雨天)出發回家,后秦某騎電動自行車獨自至原告家找到梅某某了解王某1是否到家,在得知王某1仍未到家后,秦某即回頭尋找,梅某某亦隨后去尋找,后梅某某看到秦某在東臺市太平古寺西側的水溝中抱著王某1,后眾人將王某1送醫,醫生確診王某1已死亡。事發后,未對王某1進行檢查、化驗以明確死亡原因等情況;事發后,秦某已給付原告5000元。
事發后,秦某在與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談話過程中承認王某1晚上在秦某家喝過酒,稱不超過三兩。后查證,在王某1發生事故后,有人為王某1做人工呼吸過程中,根據王某1口腔酒味和口腔物,推斷出王某1大量飲酒。
后來,梅某某、王某2要求秦某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對此事無法協商一致,梅某某、王某2便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王某1死前在秦某家中飲酒,酒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墜入水溝溺水死亡,結合事發現場搶救人員證人所作的酒味太大,無法人工呼吸的證言,并考慮到路邊水溝的事發水深情況,可以認定王某1過量飲酒,因此秦某應對王某1的過量飲酒及酒后駕車的行為負有提醒注意義務,即秦某對王某1的酒后駕車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以賠償10%為宜。本案梅某某、王某2的損失為:喪葬費25639.5元,死亡賠償金271960元,合計297599.5元,故秦某應賠償29760元,扣減已給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24760元。
案例二:
史某1、朱某之子史某2駕駛白色現代牌小型轎車(車內乘坐王某、史某、馮某)去王某、高某家,當日晚上史某2、王某、史某(2歲)、馮某(7歲)和高某一起在高某家吃飯喝酒,吃飯喝酒后,史某2醉酒駕駛白色現代牌小型轎車(車內乘坐王某、史某、馮某)沿中央大道由南向北行駛,22時20分,行駛至與航母路交口北側時,其車左側前部撞擊路東側路燈桿后將車駛入路東側綠化帶,造成史某2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史某、馮某不同程度受傷。交通事故責任書中認定,史某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史某、馮某作為乘車人無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王某、高某沒有有效勸阻史某2飲酒,飲酒后被告王某、高某也沒有有效阻止史某2駕駛汽車回家。
后來各方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史某1、朱某、史某將王某與高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高某作為同飲者,在明知史某2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未能有效勸阻其飲酒;在王某、史某2一行四人回家時,亦未對史某2飲酒后駕車的行為進行有效提醒和制止,故高某未盡到善意提醒和及時勸阻史某2飲酒后駕車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雖未參與飲酒,但作為有駕照的同行者,明知史某2系酒駕,不但未能進行有效的勸阻,反而放任史某2飲酒后駕車,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故王某對事故的發生有較大過錯,亦應承擔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各自過錯大小,本院酌情確定為高某承擔因史某2死亡而產生的各項損失5%的賠償責任即58256.7元,王某承擔因史某2死亡而產生的各項損失35%的賠償責任即407796.9元。
根據相關的案例以及司法實際,共同飲酒導致損害賠償的案件中,法院判決承擔責任占比較大的比例,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同飲之人雖然沒有過錯,但根據公平原則,同飲之人應當承擔部分損失;
第二,共同喝酒之人應當相互善意提醒、勸誡、注意、節制、照顧,并且應當是明示的作為,有勸酒和強迫飲酒行為的,造成后果需要承擔責任;
第三,共同飲酒的人在飲酒之后應當盡到相互扶助、注意、提醒的義務,阻止飲酒之人單獨外出,或者將其送至安全地點或者通知其家屬,對于出現的危險應當即使救護、救助。
第四,共同飲酒人應當對醉酒之人負有加以阻止其酒后駕車、劇烈運動等行為,在明知對方酒后有上述行為卻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共同飲酒的人出事了,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第五,共同飲酒人應當承擔的注意義務的判定標準為:通常情況下,普通人能夠預見到損害結果發生的注意,對于普通人通常情況下無法預見的損害后果不負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