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合同是不公平的
我國存在可撤銷合同,在可撤銷合同的訂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明顯不公平合同的訂立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因此可以撤銷合同。
一、什么樣的合同是不公平的
合同不公平又稱“合同顯失公平”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責任承擔、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認為,顯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 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根據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權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了極大的利益。這種不平衡違反了民法通則的等價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當事人的自主自愿。
(2) 主觀要件,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制度時,就必須把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結合起來考慮。
合同法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顯失公平合同的特征
顯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然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物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三、顯失公平合同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