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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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然后,需要確定超期羈押的天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下列案件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因此,上述情況如果全部加起來,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應該不超過7個月,但是,如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前述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此外,還有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可以根據以上規定確定超期羈押的期限,再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一、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對拘留、逮捕的后果的概括性稱謂。而羈押期限一般指逮捕后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二、羈押期限
1、偵查階段,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以及涉及流竄作案的、邊遠地區的、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按照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2、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逮捕后的羈押期限即為辦案期限。
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一審公訴案件,辦案期限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四類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的,辦案期限為二十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辦案期限二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四類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羈押的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除案件需要繼續辦理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外,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
律師提示:逮捕后的羈押期限屆滿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條件之一,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及辯護律師對羈押期限問題應給與充分重視。在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時,應多留意羈押期限是否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