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董事長的區別
法人和董事長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法人一般是指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董事長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
2、職責不同
法人是一個特定組織,比如企業或社團組織,而不是指某個職位和個人。
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董事會。
3、權利不同
一般在 《公司章程》 中設立董事會的法人企業才會有董事長這個職位,通常先由股東通過股東會選舉或推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是代表股東會行使權力的機構, 股東會類似于全國人大,董事會類似于人大常委會,在股東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權力,而董事類似于人大代表,是股東在董事會中的權力代表。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
公司最高權刮機構是股東會,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再產生董事長,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代表的是公司所有者的權利,董事長通常是公司持股最多的。
而一個公司的總經理屬于公司經營管理層面,廣義雇員范疇,由董事會任命,接受董事會監督,承擔經營管理和具體執行職少責。
董事會擁有所有權、監督權和決策權,而總經理擁有經營權和部分決策權,對公司進行日常管理。
總經理可由董事長或者董事兼任,也可聘請非股東擔任。
通俗說,董事長是公司“老板”的代表,總經理是公司的高級“打工者”,大管家。
經常看到對某個企業的董事長或總裁或總經理,有的稱其為“法人”,有的稱其為“法人代表”,有的稱其為“法定代表人”,很不一致,有職工提出詢問:究竟應該如何區別和正確稱呼呢?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是一種最常見的企業法人,但除了公司之外,還有一些非公司企業法人,如醫院、學校等。由此可見,法人是組織而不是個人,將公司的董事長或總裁或總經理稱為“法人”是錯誤的。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它與法人代表是一個意思,所以有時會混稱。在公司企業法人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在非公司企業法人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中,總經理或者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董事長或總裁或總經理被稱作法定代表人是正確的,而通常情況下被稱為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對于法人代表,經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企業法人中的其他成員也可稱作法人代表,從而進行對外交往。但是,必須認識到,這類法人代表決不是法定代表人,兩者絕對不能混淆。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駛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所以公司法人、企業法人是同一個概念。
公司法定代表人則是代表公司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公司等本身的行為。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不一定,法人的全稱叫法人代表,是一個代表,是由董事會決定的某個人。 董事長,在大型企業集團公司,主要職責是主持董事會工作的人物,組織董事會開展公司戰略規劃的主要負責人。
【老于談職場】觀點:用一條線,講清楚公司架構和領導職位的權限大小,講清楚各個職位的權限。
全體員工中,分持股員工和不持股員工(兩者都可能任職領導崗位,但不持股員工不可能任職董事長的職位),所有持股員工召開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非常設機構,由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執行日程事物。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而總裁是屬于具體工作執行層面的領導,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提名,并由董事會討論通過決定是否任總。是否持有股份不是總裁任職的必須項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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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事長;負責所有公司的事物,法人;就是注冊公司的單子上寫的他的名字如果公司欠銀行貸款那么法院就要把法人帶走,說不好聽的就是法人就是懂事長找的替罪羊.這樣說你應該知道誰的權利大了嗎
法定代表人是代替法人履行事務的個體,老板是對企業里最高決策者的一種統稱,董事長是董事會的最高負責人。
拓展資料
法定代表人,一般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總裁、總經理中的任何一個人擔任。他的最主要的職能,就是代表這個國家行使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
老板,通常是指兩種人,一種是指個體私營企業主或雇主,另一種是泛指企業中的最高決策者或大股東,老板實際上是對企業主或者企業中最高決策者的一種統稱或口語化稱呼。以某個人的名義注冊公司,但未必這個人就是老板。
董事長,在《公司章程》中設立董事會的法人企業,才會有董事長這個職位。董事會是代表股東會行使權力的機構,而董事是股東在董事會中的權力代表。董事長通常是董事會的最高負責人,一般由企業大股東指派或親自兼任。股份制企業注冊時,董事長通常都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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