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利息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需要先想債務人主張權利。更多關于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利息的相關知識,接下來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利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如果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是多久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注: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5、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小編溫馨提示:請不要輕易為他人的債務做保證。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利息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