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主責要賠汽車嗎
電瓶車主責要賠汽車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沒有多大區別,關鍵是新交規里面有一條保護弱勢群體,現實中你即使贏得了訴訟,其賠償金大部分還得機動車一方付費的估計你的修車費你的自己掏腰包了,你即使結清了醫療費,電瓶車一方也未必會給你相應的休車費,在交規劃定中電瓶車現在劃定為非機動車,有時間的話可以起訴他,沒時間的話自認倒霉
謝謝邀請。對于電瓶車闖紅燈導致的事故,一開始的處理方式方法,分析其動機,無非基于兩點考慮,一是死者為大,死者總是委屈的,他付出了生命的代價,賠點錢給他,彌補一下,給家人一點安慰;其次是機動車車主反正有保險,不用自己掏錢,也可以尋求心理的安慰。一段時間后,問題出來了,電瓶車車主的膽子確實大起來了——你不敢撞我,撞我得賠錢——不管你遵守了交規與否。這樣的處理結果,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大增加,處理方式沿用的基本一致。可以這樣說,錯在電瓶車主而機動車主賠錢,使多少無辜的人,由于幾十萬元錢而喪身,這是這類交通事故車處理的決策者的決策錯誤造成的。我以為,既然有交規,那么,一切交通參與者,不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必須遵守之。誰違反了交規,就要承擔全部責任,除非雙方都有違反交規的方面,那么,按責任劃分承擔責任。如果一開始,有電瓶車的時候起,第一起交通事故開始,電瓶車闖紅燈而機動車具有通行權并且不超速,沒有故意殺人動機和具體行動,純屬意外造成的,機動車不承擔責任,電瓶車主得不到賠償,那么,電瓶車車主們,上路行駛,會把自身的安全,考慮得更多,不會如此有恃無恐,就不會有這么多的事故的發生。筆者開過十八年兩輪摩托車,牌證齊全,有保險,有年檢,然而,開車在路上,真的提心吊膽。小心使得萬年船,十八年安全無事故。現在,已經開了十多年的轎車,然而,更是只能跟在電瓶車后面開,電瓶車可以在我具有通行權的路口任我行,電瓶車可以在我禮讓行人的斑馬線后面追我的尾而獲得賠償,我的車被撞了,明明是斑馬線前我可以剎車,可以停車等候禮讓行人,判決者就會叫我賠錢給電瓶車車主——你反正就是保險費,不用自己掏錢,如此云云。轎車車主,有苦無處訴,誰叫你買了比電瓶車貴一點的轎車,誰叫你有保險,誰叫你賠錢不用自己掏錢?感悟:電瓶車車主闖紅燈得到賠償的處理方式如果繼續下去,每年就有許多屈死的人——死了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電瓶車車主。我主張,誰違反交規,誰負責——包括電瓶車車主!電瓶車車主闖紅燈,自己承擔一切,機動車車主不賠錢——不應該賠錢,哪怕是人道主義的理由,也不賠錢,那么,電瓶車闖紅燈而引起的惡性事故,可以減少到微乎其微的程度,可以挽救幾萬人甚至更多人的生命。由此看來,嚴格按照交規處理,雖然闖紅燈的電瓶車車主得不到賠償,實質上,是對生命的敬畏、對法律的敬畏而不是機動車車主的吝嗇。
一般都是主、次責這么分的電動車主要責任、汽車次要責任放心吧,電動車肯定不會花錢給你修車但你是次要責任,要用自己的保險賠他一點點注意一點,次要責任需要你賠錢的時候一定要通知你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認可的費用,你可以出錢但一定要票其他的分文不給對方不滿意讓他去起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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