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
談談我的看法:
1、首先,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不能認為公安抓了的人,肯定就有罪,有罪推定。所以犯罪嫌疑人只是嫌疑人,不能說是罪犯。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門《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點。
2、在刑事司法架構中,法官居中秉公判案,一方是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檢察官,另一方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通常缺乏法律知識,辯論能力顯然不如檢察官,即便有理,也往往說不清楚。因此必須有專業人士提供幫助,這個專業人士就是律師。
3、看香港或美國的電影,警察在抓住犯罪嫌疑人時,通常會說: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說的話可能成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聘請律師,如果請不起律師,我們會為你指派律師。這就是法律史上的米蘭達規則。
結論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為了司法公平正義,必須有律師這樣的專業人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請不起律師,政府免費提供律師進行法律援助。這是保證司法公平公正的需要。
提供意見僅供參考,歡迎評論!
辯護人特別是辯護律師,在訴訟中處于專門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地位。辯護人的這種訴訟地位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說辯護人是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即他維護的只是依照法律應當維護的被告人的權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權益,更不是法律規定應限制或者剝奪的被告人的權益。二是辯護人是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這就使辯護人同公訴人及審判人員有所區別。公訴人及審判人員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但他們不是專門維護者,即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不是他們的專門任務。他們是國家控訴權、審判權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國家控訴權、審判權的過程中,同時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辯護人則不同,他的訴訟職能就是依法為被告人辯護,除此之外,再沒有別的職能。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辯護人是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同公訴人的控訴地位是相對應而存在的,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兩種訴訟職能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辯護人只能為被告人辯護,陳述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情節和理由,不能對被告人進行控訴。辯護律師和公認人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依法執行職務,都要對案件事實和法律負責,他們訴訟活動的目的都是為使案件得到正確處理。
辯護人對審判人員來講,是一種協助與配合關系。這種協助與配合,是通過辯護來實現的,也就是通過辯護人講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來實現的。
從上述可以看出,辯護人既不從屬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不從屬于被告人,而是個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與人。
這是他應該、必須告訴的犯罪過程,有什么好辯護的???
一、律師通過提出意見來影響案件的結果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以下統稱辦案機關)處理案件時必須遵循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的處理也都貫徹了這一原則。在訴訟中,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據的也是事實和法律,這正是律師意見會被辦案機關采納的基礎。
由此可見,律師是通過提出意見,說服辦案機關作出有利于當事人的決定這種方式來發揮作用的。為更形象地說明這個問題,以鄧世運律師辦理的兩個案件為例:
(一)劉某詐騙案。劉某因為以幫忙他人搞關系為名騙取他人的財物,被越秀區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到越秀區法院,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在案證據顯示,劉某是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以上事實和相關法律,鄧世運律師提出劉某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的意見,建議越秀區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宣告緩刑。越秀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采納了律師的意見,認定劉某具有自首情節,應該減輕處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緩刑。在這一起案件中,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了檢察院沒有認定的自首情節,說服法院判處了比檢察院量刑建議更輕的刑期并宣告了緩刑。
(二)李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李某因為購買處方用藥數據7萬多元,被番禺區法院一審認定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鄧世運律師幫助李某上訴到廣州中級法院后提出,在越秀區法院同類案件的判決中,與李某類似情況的被告人并沒有被認定屬于情節嚴重,判處的刑期也遠比李某輕,一審法院認定李某屬于情節嚴重不恰當,判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過重,結合李某的具體情況,應該降低刑期并宣告緩刑。最終,廣州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認為李某不屬于情節嚴重,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緩刑。在這一起案件中,律師同樣是通過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意見,說服了二審法院改判。
二、律師無法決定案件的結果
有些當事人或者家屬,有時會提出類似于這樣的問題:“不請律師,判幾年?請律師,可以減刑幾年?”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因為對律師的作用有誤解。實際上,律師不可能起到如下作用:根據事實和法律,一個人應該被判10年,請了律師就可以判5年。
(一)律師辯護,不是顛倒黑白,請律師,也不是花錢買一個預定結果。罔顧事實和法律的意見,不會得到辦案機關的采納,一個經驗豐富的律師,會盡最大可能地找到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由并在恰當的時機以恰當的方式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根本不存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由,律師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二)律師無法決定案件的結果,不等于律師無用。辦案機關根據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律師也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意見,請律師提出意見是不是多此一舉?事實證明,由于案多人少等種種主客觀原因,辦案機關并不可能在每個案件中都能面面俱到,專業的辯護有助于幫助辦案機關準確地查明有利于當事人的事實和正確適用有利于當事人的法律,可以最大程度地促成有利于當事人的結果,避免冤假錯案。
刑事案件中,律師作為辯護人要承擔保密義務,如果被告5年前殺了人,要不要告訴法院?
這個涉及律師保密義務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在《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辯護代理這個章節中已經有所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從上述規定來看,只是強調準備或正在實施的犯罪。并且僅限于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其他犯罪類型則屬于律師保密義務范圍。
這個規定還是合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是基于對律師的信任,才會跟律師談及有關案件事實,甚至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若是我們利用當事人的信任,利用辯護工作中知曉的有關事實,反而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檢舉揭發,并導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獲刑。這對律師的工作是毀滅性的打擊。被告人5年前殺人,這個不屬于準備或正在實施的,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那我們自然是應當予以保密。按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最高刑罰是死刑。所以這種犯罪并不必然屬于超過追訴期的案件。日后公安機關能夠收集到證據,按照程序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當然,若是當時公安機關已經立案,那就不存在追訴期問題。
這個問題的潛臺詞是,如果明知被告人罪名成立的,就沒有必要為被告人辯護了。
這種觀點,其實未必準確。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兩個:
第一個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即定罪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對其適用何種刑罰,即量刑問題。
在中國的刑事司法實務中,大部分到了審判階段的案件都是罪名成立的,而且人民法院判決其罪名成立,并無問題。
然而,輕罪重判卻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那些存在案外因素的案件,或者哪些法官忽視了對被告人有利情節的案件,更是如此。
一、每年的禁毒日,都會殺一批,重罰一批
馬上到6月份了。
在6月份,毒品的價格通常都會上漲。
為什么呢?
因為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根據慣例,司法機關都會在禁毒日前后殺一批,重罰一批。
為了避免成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會有所收斂,從而市面上的毒品流通量變少,導致毒品價格上漲。
幾年前的禁毒日前后,曾經開過一個當事人被控制造毒品的案件。
這個案件中,我的當事人的同案犯販賣毒毒品5公斤。然而,我的當事人卻只被指控制造麻果成品40多克,麻果半成品20多克。
開庭時候,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都參與旁聽了,并且有記者介入報道,估計還上了電視。
在庭審過程中,同案犯是做無罪辯解的,我的當事人卻是如實供述,認罪悔罪。
由于制造的是麻果,濃度較小;成品沒有達到50克,加上半成品后才略超過50克,因此我當時心想這個當事人應該是判15年。
誰知,宣判當天,同案犯被判了死刑,我的當事人被判了無期徒刑。
上訴后,省高院經過重新開庭審理,才改判了我的當事人15年有期徒刑。
你知道15年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區別嗎?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說無期徒刑犯通常至少比15年有期徒刑犯多坐5年牢。
二、由于疏忽,一審判決漏的當事人的立功情節
也是很久之前的事了,辦過一個販賣毒品的案件。
當事人到案后,辦案民警問:你還有其他下線嗎?
當事人說:還賣過給A地的張三,但地址及張三的基本情況卻說不清楚。
辦案民警說:好,兄弟,麻煩你帶我們去一趟。
當事人就屁顛屁顛的帶著辦案民警去了。
果然,這個當事人送了一份大禮給辦案民警,辦案民警在該住處搜了50多克冰毒品出來,并當場抓住了伙同他人正在吸毒的張三。
這不是協助抓捕嗎,應該是立功啊!可是出人意料的是,辦案民警、檢察官、第一審法官、第一審辯護律師都沒有意識到他有立功情節,于是判了這個當事人無期徒刑。
二審時候,我才介入這個案件,寫了一份懇請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核實上訴人是否具有立功情節的申請書給承辦法官。
承辦法官致函偵查機關。
偵查機關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由于上訴人無法提供具體的地址及張三的具體情況,無法鎖定張三,為了及時破案,只好讓上訴人帶他們去抓張三。
承辦法官收到復函,非常爽快的改判,這個當事人的刑期從無期徒刑改判為十五有期徒刑。
我們國家歷來有″重實體,輕程序”、”重定罪,輕量刑”的傳統,加上案多人少,雖然絕大多數承辦法官的水平都是杠杠滴,然而人終究不是神,百密一疏的事情時有發生,這就需要辯護律師拿養著放大鏡,從雞蛋里挑出骨頭,以協助承辦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從而做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
嚴格的說律師不是在為犯罪嫌疑人辯護而是在為他應有的權力爭取判決的公正和公平辯護在維護法律的尊嚴,在判決認定前我們國家現在學的是美國的法律定義為無罪推理。律師的職責是說明事實辯護與法律的關系。
現在打擊腐敗首先從公,檢,法,進行,每起案件都得經的過歷史檢驗,那有沒輸過官司律師,反正輸贏都掙錢這才是律師本性,如果輸了官司就不收錢中國律師都要飯去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