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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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如何賠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這個是否要賠付關鍵還是在于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而終止勞動合同是不會給予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保護勞動者,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如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精神,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時,還要參考經濟補償條款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愿意續簽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用人單位愿意續簽,而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勞動者就只能乖乖的打包走人,千萬不要不知趣地的去找用人單位的麻煩。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用人單位覺得你是個人才,一般都會想法設法挽留,不但要續簽,有的可能還要加薪升職。
如果用人單位不喜歡你,對你的評價并不是那么好,希望你早日走路,那么有可能要提高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或是門檻。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當然如果按照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因為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是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但是在具體操作中,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支付補償金,會千方百計找出各種理由迫使你就范,讓你自己放棄補償金,這就需要勞動者在維權時,收集好相關的資料,特別是續簽的勞動合同的樣本等,并和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認真對照,找出用人單位的法律錯誤,這個維權才有可能勝訴。
如果屬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或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的,經濟補償金標準都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個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對于這個工資標準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扯皮的一個關鍵點,有的單位只同意按照當地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有的是對于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對應該列入本人工資標準的沒有計算進去或者少計算,所以12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也是爭議中一個敏感點。至于經濟補償的月數,這個一般都是比較明確的,比如你在用人單位工作了3年就是3個月,工作了5年就是5個月,其中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一般原則沒有問題,主要就是細節問題如果不注意,就有可能要吃虧。
總之,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如果屬于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任何補償的,只有個人打背包走路,該辦理交接的辦理交接,該開離職證明的去開離職證明,如果屬于單位不愿意續簽,或是你本人愿意續簽而單位提高了續簽的條件,導致你無法續簽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在公司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經濟補償。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勞動者已經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次再續簽,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這種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續簽,用人單位就必須續簽,用人單位是沒有選擇權的。但是如果不屬于應當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只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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