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可以在哪些階段進行
民事調解可以在哪些階段進行民事判決書下來了還可以下調解書嗎?
經常有朋友問,民事判決下來了,是否還能調解?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同一個法院就同一個案子,只能是選擇調解或判決當中的一種。也就是說,要么判決,要么調解,兩種方式都可以結案,但是一旦結案,就不允許再反悔用另一種方式重新結案。
如果是一審調解后,屬于案件的終結,后邊不允許當事人反悔和上訴;一審判決后,雙方都不上訴的話,上訴期結束一審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內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然后就進入二審程序。
進入二審程序后,雙方仍可以在調解和判決中選擇其一。然后按程序進行調解結案或是判決結案。二審判決或調解送達后,不允許再進行上訴。
總之,只有在一審判決未生效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在二審中進行調解。其余的情況都不允許再進行調解。
你好,解答如下:
先行調解程序期限為30日,當事人有權拒絕先行調解、申請終止先行調解、申請延長調解期限的權利,當事人拒絕先行調解、申請終止先行調解程序的,本院在3日內審查立案,案件轉入訴訟程序審理。
因而先行調解程序屬于案件受理后到作出立案決定前的程序。
一旦執行了,基本雙方都沒和解的可能!
①有錢的不用到執行階段就會還,沒錢的即變刀架脖子上也還不了。
②執行的結果就是雙方都當債務不存在了,這是同歸于盡的做法。
③什么七寸,八寸的都是律師們的自以為是,從“人性”的角度講:既使你拿住了債務人的命脈又怎樣?的確沒錢,只能被動接受,他一輩子翻不了身,你一輩子都拿不到錢!
④如果債務人是生意人且生意還在做,絕不可落井下石,生意人比一般債務人、債權人更有容忍量,你敬他一尺,他讓你一丈,別總是處處限制他,讓他必須今天還,明天還,月底還,毛用沒有。明明知道他沒錢,還要和解時先還多少表示誠意,這更扯淡。一個生意人走到山窮水盡,怎么可能再舉新債,還舊債,再增加負債數量。除非他不想東山再起,一輩子做失信人。我很想知道:一般債權人請律師打官司要帳的,律師除了用狠招猛搞債務人外,真正收回了多少?你們那幾把刷子用完了后,債務人就是妥妥的老賴,活活被逼成的,債權人得到的就是一張勝訴裁定書,和遙遙無期的債務。
⑤本質是:一旦執行,就不要打算要了,出出氣而已。當債務人想與債權人協商時,還處處設限,這真夠蠢的,還被律師說的頭頭是道,從“死帳”的角度講:坑債權人的往往是律師,律師根本不了解人性,在債務的產生與如何正確消亡上就是“O”智商!
要了解經營思維,用做生意的思維方式去要帳,而不是一根筋的三板斧,畢竟有資金流動的就是生意的組成部分,不管你是否與他做買賣!律師做不了生意,一要就是死帳!
現在大多數民事案件一般法院會在開庭前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調解,法官就會可以安排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調解相對于判決而言無疑效率更高,對于原告而言可以盡早拿錢(賠償),但調解無疑需要當事人相互妥協,各自讓一部分利益,協商一致達成調解方案。然后,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
一般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民事調解書,當事人簽收后就不能上訴了,一旦當事人不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一般為原告)就可以拿著民事調解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對于一審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如果對判決內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此時就需要再經歷漫長的二審程序,這無疑要給當事人增加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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