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誰承擔
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誰簽誰負責,不是法定代表人
所謂的公司分立,實際上就是指一家公司將部分或全部資產轉讓給現存的或新設的公司,被分立公司的股東以此來換取分立公司的股權。《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公司分立過程中一般會涉及不動產的轉讓,所以,必然會涉及契稅問題。
但是,為了有利于促進企業的改制重組,從降低重組過程中的稅收成本角度考慮,我國對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公司的情況,設定了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7號)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所謂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比如,分立前有兩個股東老王、老劉,出資比例分別是30%、70%,分立后還是兩個股東老王、老劉,但是出資比例變成了40%、60%。這里強調的相同,就是股東名單應當相同。
這個優惠政策是一項延續性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之前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可按本通知執行。之前到期文件為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企業合并或分立后,以前的合同需要繼續履行且原債務應由變更后的法人承擔。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當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業。 此種權利義務的一并轉移與一般合同轉讓有所區別。由于合同的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其條件之一是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合同轉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轉讓才有可能發生且由企業分立導致的權利義務的轉移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而非當事人的合議稱法定轉移其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債務人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債務從而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貨物,后雙方發生多筆業務往來,乙公司共結欠甲公司貨款230萬元。業務往來過程中,乙公司因公司發展需要,分立為丙丁兩家公司,在分立過程中,丙丁公司達成內部協議,約定由丙公司向甲公司償還貨款。但丙公司并未履行該義務。后甲公司經向乙公司當地工商部門查詢,才知曉乙公司已分立為丙丁兩家公司。故起訴法院,要求丙丁兩家公司對上述債務共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丁公司認為,自己與丙公司有內部協議,該貨款應由丙公司一家承擔。甲公司的貨款到底該由誰來承擔呢? 江蘇國之泰律師事務所顧莉莉、楊曉波律師: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分立有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分立屬于新設分立,即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丙丁公司雖然內部約定了對甲公司貨款承擔責任的主體,但對外方面,丙丁公司仍然對甲公司貨款承擔連帶責任,甲公司可以分別向丙公司、丁公司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丙丁公司主張權利。丁公司在承擔還款義務后,它可以依照與丙公司的合同約定要求丙公司向其償還貨款。
我國《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時《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辦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一)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1、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么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說,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后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后,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二、公司分立后債權人向誰請求償還債務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承擔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那么究竟債權人該向誰要債呢?(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也就是說,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二)分別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債務分立后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債權人提起訴訟可以以分立后的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公司分立是指1個公司依法分成2個或者2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1個公司分離成2個或者2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1個以上新公司。解散分立是指1個公司分解為2個或者2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設立2個或者2個以上新公司。
附:《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誰承擔“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