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論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簡稱“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參考資料:民法通則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并且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同的。自然人自出生時就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但自然人并非自出生時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受年齡、身體條件、精神狀態等所限,許多人不具有正確識別事務或判斷事物的能力,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就沒有獨立的意思能力,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或后果不能有清晰的認識,他們的獨立活動容易產生不利于自身利益或不利于他人的結果。一個人只有在能對自己的行為作出正確判斷和自由選擇的情況下,才能正確地實施民事行為,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也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法律設置了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規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行為是無效的,不發生法律后果,同時也設定了判斷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權利的標準,這樣既保障了公民的個人利益,又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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