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的公司損失誰承擔
員工造成的公司損失誰承擔
首先法律上有規定,員工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員工進行賠償。但不是失誤,就可以以法律程序,要求承擔法律責任。
那對于員工的工作失誤怎么看待。
1. 企業雇用員工,做老板要承擔員工犯錯誤的風險。人非圣賢,都可能失誤。要考慮到可能犯的失誤,做好應對方案或者防范機制。
2. 員工失誤,說明工作內容不夠清晰,或者員工熟悉流程或者業務內容。應該時常進行培訓和業務內容教育。
3. 員工本身問題,常常犯一些同樣的失誤。那就應調崗,使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把損失降低到最低。
綜上,員工失誤,絕大部分都是公司為做好防范或者培訓教育。應屬于公司運營風險中的一種。不應要員工來承擔損失。但可以以福利的縮減來作為懲罰機制。但絕不能克扣工資或者其他名義上的薪資罰款。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00號第三條規定:關于企業對因內部承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可否扣發工資問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的約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是無意造成了用工單位、設備、工具等損失、(傷)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
不合理
由于你的失誤,導致公司遭受20萬的損失。工作中的失誤是難免的,造成的損失受罰也是應該的。做為一個企業管理要嚴,建立健全損失責任追究制,對于加強企業管理,避免或預防損失,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益,增加盈利,獲得利潤是重要的一環。
但我覺得20萬的損失,個人承擔一半也就是10萬元過重,才說不合理。
首先,你的失誤,是在你的工作職責范圍內,法定代表人授權范圍內,造成的損失,不是故意的不該承擔50%的損失。為了吸取教訓,警戒別人,減少或不再失誤,賠償10%即2萬元,己是嚴歷的處罰。要在工資中除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外,做出賠償計劃,余下部分每月補上公司損失,是比較合理的,那也得扣幾個月工資。如果賠償10萬元,那得扣多少個月呀。
其次,追究責任。不光追究他一個人的責任。他所在部門主管的直接領導,干啥了,為什么他能失誤,造成20萬的損失。你所在部門的領導,為什么不能早發現,早制止呢?還有公司分管領導,就沒有領導責任嗎?如果事先有明確的交待,和他所在部門一起研究防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檢查落實,他還會發生失誤嗎?做為公司”老板”,員工的失誤,就一點責任沒有嗎?如果責任心超強的”老板”,定會從員工失誤中看到自己工作中的”影子”,不會一味地把損失過重地加在員工身上。
再次,要看企業己有的規章制度是怎么規定的。損失追究責任制好,好在責任分明,避免責任不清,互相推卸責任,誰也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責任應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那樣,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10%的責任,無責任。誰造成的損失誰負責。但要規定賠償損失一個上限,這個上限就是賠償公司最高額度,占造成損失的百分比。不是貪污行賄,不是營私舞弊,不是故意的,而是工作失誤的,損失可以從工資中扣,但要保留適當的生活費用。
對客戶的責任應由公司承擔,但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員工過錯的大小和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對過錯員工進行處罰.關于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向勞動局檢查大隊舉報,并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與你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并可以向單位索要雙倍薪金.
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原因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具體的損失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后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這方面領導最有經驗,臨時工多的是,下屬”自愿”承擔的也很多,總之禍不及領導,功不于下屬,這種作風是一貫的!大家都心知肚明,盡在不言中!
員工如果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受處罰的員工可以要求以公司名義,向直接受益人進行追索,或者提起法律訴訟。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員工造成的公司損失誰承擔“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