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限制
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限制
新的《公司法》未規定非貨幣出資比例,理論上可以全額非貨幣出資。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1、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2、新公司法對無形資產出資比例沒有特別規定,只要非貨幣出資不要超過70%就可以了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005年10月27日通過了修訂后的《公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從新修訂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對無形資產最高出資比例從原有的20%提高到70%,也就是說在企業的總資產中,無形資產可以占有更大的比重。新《公司法》的修訂,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各種智力資產、非物質資產的尊重和重視,也對無形資產的攤銷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司法關于無形資產出資的規定比例是百分之三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放寬公司設立條件,鼓勵創業,鼓勵投資,尊重公司運作方式的多樣性和創業者以及經營者的能動性。 無形資產出資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產,因為非貨幣出資也是公司的注冊資本的一部分,注冊資本終是以貨幣數額來體現的,因此,無法用貨幣估價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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