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的五種方式
合同擔保的五種方式
擔保是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設立的確保協議義履行和權利實現的法律保證措施。根據我國《的保法》規定,擔保法律形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五種。
1、保證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作的一種擔保。如甲乙簽訂合同,丙做甲的保證人,在甲違約不履行義務時,丙代甲履行。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人提供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行為。如甲向銀行貸款,甲(或第三人)以某座房屋作為抵押物,但不移轉,仍由原所有人占有。
3、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作為標的設定設定質權的行為。如A向B借款,A將自己的一塊鉆石交給B作質押物4、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付給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镥,以保證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如甲向乙訂購一批貨物,甲先交乙10%貨款作為定金(甲違約不返還定金,乙違約雙倍返還定金)。5、留置指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經過一定寬限期債權仍得不到實現。債權人依法從該動產變價中優先受償的債權擔保方式。如上述A違約,B可將鉆石變賣后,將借款留置,余款返還約
債的擔保方式有以下幾種:(1)保證:是指第三人(保證人)與債權人(被保證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2)抵押、質押: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當事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保證方式。(3)定金:是指為確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對方支付一定的貨幣的保證方式。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當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4)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經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的扣留處置的一種保證方式。扣留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人有權依法變賣扣留的財產,并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都不好,因為你所擔保的人要是不還,就要你去還的
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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