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屬于刑事立案條件的是
下列不屬于刑事立案條件的是
詐騙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只要切斷行為過程,就不符合該構成要件,公安機關不能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具體分析如下:
- 詐騙犯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可以以合理或者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抗辯。
- 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可以以對方沒有產生錯誤認識抗辯。如果對方不是因欺騙行為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但有成立詐騙未遂的可能性)。
- 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意味著將被害人的財產轉移為行為人占有,或者說使行為人取得被害人的財產。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
正確區分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成立詐騙罪,反之不以犯罪論處。當然,欺騙行為雖然未使行為人獲取財物,但情節嚴重的,應以詐騙未遂論處。借貸款物后因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但行為人確實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確實打算或準備償還債務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罪。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銷的。且看前資深檢察官、現刑辯律師為您分享。
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經內部程序審批后展開的刑事程序。一般是經過內部設置的法制科審批。
2.立案后,偵查人員會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和手段,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調取證據等方式搜集并裝訂相關證據材料。當有一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后,結合案件情況就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3.立案是比較慎重的,但是也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況。比如盜竊犯罪的數額是否達到2000元、故意傷害是否構成輕傷等情形時,根據當時的形勢需要先立案后處理的。
4.立案后能不能撤銷?回答當然是可以的,而且有些案件必須撤銷。兩種方式,一種是內部經過偵查發現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標準的,會主動撤銷對該案件的立案;另一種是檢察機關監督撤案,在偵查后提請報捕時,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檢察官發現不符合刑法規定標準的案件,經過檢察機關內部程序審查、決定后,可以通知撤銷案件。至于那些情形可以不予追訴,其他回答已經有很多了,樊律師在此就不做贅述了。
5.不僅可以 撤銷案件,也可以監督立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因為這涉及到某些機關的考核,也嚴重影響他們的工作態度和水平,所以一般都不輕易監督立案和撤案的。
6.監督撤案和監督立案對法律知識和水平要求比較高,甚至會涉及到調取證據、詢問證人等,建議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早點聘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避免錯過刑事辯護的黃金期,讓本不應該被追訴的人受到刑事判罰。
請繼續關注刑辯律師的回答。將為您帶來更多的法律關注點。謝謝關注。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主要有兩種,1、事實條件,也就是說實際存在一定的犯罪事實或者能夠明確犯罪嫌疑人的。2、法律條件,基于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按照《刑法》中的規定,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刑罰應罰性行為的進行追究。因此,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和一條兜底條款: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于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另外,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這個事還真是有必要好好講講,條文就不搬了,我盡量講的明白一些。
詐騙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審查如下幾項證據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財物的證據。
這個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銀行轉賬,這個提供轉賬記錄即可,很簡單
第二種就復雜了,如果是交付的現金或者實物,盡量提供準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在場知情人員情況,很多詐騙案無法立案,是因為一對一接觸給付財物,被舉報人矢口否認,受害人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給過財物,法律上有個常識叫“孤證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無法作為立案的依據。有些受害人會把家屬喊來一起作證,但是家屬與舉報人利益攸關,僅是聽說過,財物交付時不在現場,這種證據證明效力極低,很難被警方采信。
二、證實嫌疑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
這里面重點一看嫌疑人有沒有隱瞞真實身份,二是看誘使受害人付款的具體事由,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前一項比較簡單,一般職業騙子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但是第二項非常復雜,特別是以代為投資或者合伙經營這種理由取得的財物,如果前期支付過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對于舉報人就更為不利。
很多舉報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資金的行為怎么定性,一般來說,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見的是賭博,那么可以定詐騙,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項,雖然沒有告知舉報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詐騙,僅憑挪用資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這里要看被舉報人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關于第二項再特別多說一句,個案難以定性詐騙,但是如果發現以同樣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為,超過了其自身償付能力,則可以定性成詐騙,那么報案人最好事先聯系其他受害人一起報案,有利于盡快立案,不過此類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還需考察被舉報人的法律主體身份。
三、排除經濟糾紛的證據。
相當數量的詐騙案件是由經濟糾紛轉化而來的,這里面有一個過程,一開始是正常民間借貸,之后由于償付能力下降,導致借款及利息無法歸還,這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我接觸過不少報案人,對方沒有及時還錢就報案詐騙,這種情況是無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舉報人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借款,則構成詐騙,所以報案人最好能夠了解被舉報人的償付能力狀況,提供給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當然了報案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不影響報案本身,但是會影響到立案的效率,因為警方需要對被舉報人財產進行清查,這個過程往往比較漫長。
四、被騙財物價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證據
這一點在現金類支付中比較簡單,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只能轉為行政案件處理,但是涉及到財物,如金銀玉器書畫文物等物品則較為復雜,因為最終確定物品價值需經過物價等專業部門鑒定,比如說書畫贗品,報案人在購買時實際上就受騙了,對于物品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一旦鑒定為贗品,往往無法達到立案標準,也就無法立案,一些報案人不理解此類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發生矛盾,這種情況應該舉報的是把贗品當真品賣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騙走物品者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騙的案件中,報案人需提交購買時的有關憑證,作為認定立案標準的依據之一。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下列不屬于刑事立案條件的是“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