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指導案例
行政公益訴訟 指導案例
行政公益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序和訴訟原則,但也存在如下區別:1、一般行政訴訟要求起訴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而行政公益訴訟則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要求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2、一般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由當事人來承擔的,即由原被告雙方或者第三人來承擔。但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卻可能不承擔訴訟的結果。3、一般行政訴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訴訟,而行政公益訴訟則是為了國家或者社會的公眾利益。4、一般行政訴訟中原告可以相應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原告不能處分訴訟權利,在其提起訴訟后,只能退出訴訟,而不能申請撤回起訴。5、一般行政訴訟中訴訟是行政行為已經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行政公益訴訟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即對公益的損害不需要實際發生,公眾利益雖沒有受到現實侵害,但只要根據一般理性人的判斷,某行政行為在經過一定時間或某條件成就后,就將給社會公益造成實際損害的,公民就可對該不法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根據司法解釋,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一、《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2、第三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3、第四條 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4、第五條 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是“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這種列舉加概括式的規定,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只有在損害公共利益時,才可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如果針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直接請求保護個體利益,則不屬于本條公益訴訟的范圍,而屬于一般普通民事訴訟即私益訴訟。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盡管代表人訴訟涉及眾多當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確定,訴訟目的是為維護個人利益,故仍然屬于私益訴訟。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兩類案件,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還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穩步拓展。鑒于民事公益訴訟還處于初步施行階段,目前的適用范圍應暫限于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兩類情形為宜。對于您的問題,我建議您先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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