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嗎?
錄取口供是偵查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按受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嗎?
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妨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后果。
翻供通俗的來說就是要改變自己原來的供詞,使形勢對自己有利。翻供人的心理大致可分為兩類,其一,為了澄清事實;其二,為了制造假象,使法官無法明辨事實真相。那么翻供的情形有哪些?翻供不成功會重判嗎?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訴訟階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訴訟階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動機往往是對前一訴訟階段所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滿,為求得對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實和法律認定及相應的訴訟結果而翻供,這種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動因。
另一種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內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實。但這里應注意區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內容是有關案件的一般事實還是涉及案件的關鍵事實。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內容,稱“徹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產生新的內容,該供述內容可能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無關的案件事實,也可能是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實,但總體上往往都產生一個共同的結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徹底否定。
以沒有看筆錄,或名字非本人所簽為由翻供,實務中,很多情況下,此類翻供,很像抵賴,有無理取鬧之嫌,沒有多少技術含量,公訴人幾乎不用費勁就可以當庭應付。因為,它不涉及非法證據排除方面,只需要公訴人當庭解釋,就可不攻自破。
被告人稱“當時沒有看筆錄,就簽了名字”,那么公訴人就可依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理論,引出被告人在已滿十八歲情況下,明知簽字所導致的后果,而執意簽字,沒有充分合理的補充說明,不能說明他不知道筆錄的內容。(文盲,可能避開公訴人此類攻擊,另當別論)
即便,辯稱沒看筆錄就簽字的說法過關,那么,因為被告人已首先設定沒看筆錄,那么他就不可能指出供述中虛假記載部分,給具體質證帶來很大麻煩。
被告人辯稱“簽字非自己所簽”的翻供,公訴人可問詢是否知曉筆錄內容,為何不簽字,為何不事先向檢察機關反映,出示同步錄音錄像,出示審查起訴階段訊問筆錄。再不行,可以通知偵查人員出庭,委托筆跡鑒定等,此類翻供除了浪費審判期限之外,在撼動證據體系方面沒有實際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臨“認罪態度不好”甚至“認罪態度惡劣”的指控,給自己被從重處罰 “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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