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
《勞動合同》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有過錯。但實踐中,公司往往會產生想盡辦法辭退女職工以節約成本。
那么如果孕婦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能拿到“三期”的工資嗎?有人認為,勞動關系都不存在了,何來工資一說?也有人認為,實踐中往往因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才導致孕婦無法領受工資,造成了損失,理當賠償。那么我們從以下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分析,什么時候,如何解除,能獲得哪些補償或賠償。
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
1、孕婦主動提出辭職申請,此時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或“三期”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孕婦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辭呈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是孕婦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包括“三期”工資。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區分是公司先提出還是孕婦先提出。
(1)孕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視為孕婦自身主動放棄“孕婦保護條款”-順延“三期”勞動合同的權利,屬于勞動者自身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無法獲得公司的補償。
(2)如果是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數額為準,支付相應月份的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6個月的記為半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的記為一個月工資(如工作了3年5個月,需要支付補償金為3.5*月工資)。
3、公司依據法定理由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用人單位以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更變化、經濟性裁員為由),孕婦不同意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三期”結束。這種情形下,有二種解決方式:
(一)孕婦接受公司的建議,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二)孕婦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順延至“三期”結束,此期間孕婦可以繼續提供勞動獲得工資,若“三期”結束公司仍決定解除勞動關系,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在此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三期”工資不可兼而取之。
4、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進行經濟補償。但對于違法解除情形下經濟賠償金和“三期”工資能否同時獲得支持仍有所爭議,有觀點認為只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即可,有觀點認為需要同時支付經濟賠償金和三期工資。
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
各個地區的法院觀點略有分歧,在此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2019)蘇0506民初1994號小觀江蘇地區的法院觀點。
案件事實:懷孕女職工于2018年11月24日足月,當日提交書面產假申請,次日收到公司發出的辭退通知。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2018年11月工資7080元、經濟賠償金24300元、產假期間的工資47668.97元、哺乳期間工資97200元、生育費用1054.68元。
法院觀點:支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2164.06元、產假工資損失31090.41元、2018年11月工資4975.82元,駁回其他請求。法院認為產期女職工處于特殊時期,短期內喪失了勞動再就業能力,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公司此時違法解除造成女職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收入,應當以正常工作的工資予以賠償。而支付哺乳期工資應當以勞動合同正常履行為前提,本案女職工在產期屆滿后不再提供勞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再判令支付哺乳期工資。
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計算
孕期:對于孕期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參照醫學標準一般指從末次月經的第一天(并不是從同房的那天算起)開始,到分娩結束,通常為四十周。
產期: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
2021年產假是158天還是98天
舉個栗子:一個江蘇產婦遇到難產產下雙胞胎產假為98天+30天+15天(難產)+15天(雙胞胎)=158天
哺乳期:一般指在其產假滿后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
法律延展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停繳社保中斷了生育保險情況下:
(1)若女職工仍在孕期,費用仍未實際產生,只可向社會保險機構主張;
(2)若費用已經發生,因公司中斷繳納生育保險而致懷孕女職工無法報銷相關醫療費用而造成的損失,方可向法院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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