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還傻乎乎填了離職申請
上周,我被公司解雇了。在人事部的建議下,我寫了辭職報告。(為進入下一個公司,公司不解除辭職證明上的辭職理由。人事說,我寫辭職報告,公司不會違約,賠償金會給我。
前兩天我在網上說起這件事,很多網友給我留言告誡我:
1.不要寫辭職報告。如果提交了辭職報告就是主動辭職了,主動辭職沒有賠償。
2.沒有拿到賠償金,啥都不要簽,尤其是離職申請(這個簽了,啥都沒有了)
3.寧愿相信勞動合同法都不要相信企業。你真的還想象不到現在的企業有多壞。
4.又一個被公司HR忽悠了,被忽悠了還感激不盡,本來是可以拿到雙倍賠償金的,結果變成人家愛給就給,不給也合法的了!這個社會套路太多
其實我也是很后悔,被辭退還傻乎乎填了離職申請。心里是非常難熬的,甚至一度失眠到天亮,就怕公司真的不給了。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下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16種情形。
這16種情形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無效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依照方式不同,分為三大類別: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6)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致使合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合同終止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02 具體算法及遵照的原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公式表達就是: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里所說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準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個例子來說明:
張三2008年1月1日入職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7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為5.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
那么張三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么張三的在職時間為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其他條件不變,他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6月=36000元。
勞動者月工資過高的經濟補償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同樣舉個例子來說明:
因為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適用08年以前的規定,所以,尚不能舉出現實中能適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舉一個未來的例子:
假設2022年,現行勞動合同法仍然適用,且未對本項計算規則進行修改。
李四2008年9月1日入職B公司,2022年8月31日因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李四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480000元,假設當地202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14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40000元,高于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的3倍。
所以,計算李四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只能是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他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只能為12年。
那么李四的經濟補償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03 特別注意
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2008年前后經濟補償的計算適用不同的規則,應當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從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問題,依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執行。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分段計算的。
這里還是舉個例子,來說明問題。
趙六1993年1月1日入職C公司,2010年3月15日,由C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后,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已知趙六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在職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趙六從1993年到2008年已經有15年的在職年限,但根據2008年之前的規定,趙六在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只能補償12個月工資。
所以,趙六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以后在遇到被公司辭退或者離職的適合,千萬不要在被辭退還傻乎乎填了離職申請了,看看以上16中情況,是否符合,如果符合那么就要向公司索賠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