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
您是否遇到了“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今天,我們說一下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
合同撤銷權定義,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于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合同撤銷權共有8種情形: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2)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3)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并非故意。
2
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困境、缺乏判斷能力(信息不對稱)等情形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3)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3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2)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基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4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5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2)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4)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以上就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條件,可見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種情況下,有撤銷權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另外還要注意,合同撤銷和合同無效是不一樣的,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無論當事人的意志如何。
除此之外,合同撤銷權還有三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期限:《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55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該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后果。
因此如我們交易中遇到上述情形,那么我們就一定要主張撤銷權,而且必須在法定期限內。
關于“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小編已經為大家講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