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起訴撤訴后訴訟時效怎么算
2013年3月15日趙某向錢某借款100萬元,雙方在借條中約定趙某應于2013年8月15日還款25萬元、于2013年12月31日還款25萬元、2014年5月15還款25萬元、2014年10月15日還款25萬元。若趙某未按照約定償還其中任何一筆,錢某可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3月15日,因趙某未按時還款,錢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過程中,由于趙某突然去世,其繼承人眾多又分散全國各地,錢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2020年2月15日,錢某再次就此筆借款向法院起訴,起訴撤訴后訴訟時效怎么算?
分析:
對于錢某的起訴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錢某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了勝訴權;另一種認為錢某的起訴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楊律師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錢某于2015年3月15日就該筆借款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上述規定訴訟時效應就此中斷,中斷后又如何計算?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川高院請示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部與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返還代收貸款一案如何適用法(民)復[1990]3號批復中“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復函([1999]民他字第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川民終示字第138號《關于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部與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返還代收貨款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述稱,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部(以下簡稱天群貿易部)為與成都軍區鐵合金廠清償貨款糾紛,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訴,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天群貿易部于1997年6月經法院準予撤訴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鑫達公司返還代收貨款。
我院經研究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天群貿易部向法院起訴,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同時結合《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相關規定。
就本案而言,筆者認為錢某于2015年3月15日提起訴訟,2017年3月15日申請撤訴,訴訟時效的期間中斷后應從2017年3月16日起重新計算至2020年3月15日,錢某再次起訴時間是在2020年2月15日,顯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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