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沒證據怎么辦
打官司沒有證據,理論上是可以打的,只是對方不承認的話原告這邊很可能要面臨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所以沒有證據的時候,輕易不要先立案,否則對方收到法院傳票有了警覺,證據就不好收集了。可在立案之前 想辦法收集證據。事后收集證據往往沒有書面協議,趁對方沒警覺的時候,在協商過程中,可通過錄音方式和證人證言方式將雙方的糾紛固定下來,錄音和證人證言也可以當做證據;另外,在第三方參與調解或者調查的筆錄也可以作為證據,如勞動監察部門的筆錄,派出所的出警記錄,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筆錄等。
最后有的證據也可以申請法院調取,還有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當然,具體個案具體分析,案件不同,對證據的要求也不一樣。但不管怎么說,雁過留痕,只要是發生過,總會有痕跡。收集不到直接證據,可通過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民事訴訟的證據證明標準講究高度蓋然性,并不要求百分之百的證明自己的主張,只要自己收集的證據的證明力高過對方的證據證明力就行。
打官司沒證據怎么辦
收據證據的方式有四種:
一:是自己通過合法的手段積極收集證據;
二:是委托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取證;
三:是申請公證機構進行證據保全;
四: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一、通過合法的手段,當事人積極收集證據。
自己收集證據,首先要明白證據的分類。
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八類,在這八類證據中,能自己收據的證據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
怎么去收集呢?
一是要注意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取證;
二是要注意收集證據的關聯性,就是你所收集的證據是與案件事實有一定的聯系的;
三是注意證據的客觀性,就是真實性,虛假的證據是沒有用的;
最后要提及的是取證的及時性,有些證據,失去了機會,取證就難了。
比如電話錄音,在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爭議的時候就要收集。還有微信聊天記錄。需要給朋友們提醒的是,這兩類證據在向法庭提交前,一定要刻錄成光盤(u盤),并要同時提交文字版,在手機上(原始載體)也不可以刪除,因為法庭質證是要考察原始載體的。
二、委托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取證。
有些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這就需要委托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取證。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審判實踐中,法官也往往會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多的方便。
三、公證機構進行證據保全。
有些證據因時過境遷,這就需要證據保全公證。
舉一個案例說明。
某裝潢公司承攬了一項裝潢工程,在購買材料時與賣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材料的質量要求。該裝潢公司按標裝修好后,卻出現了許多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問題,致使該裝潢公司未能通過工程質量驗收。與賣方交涉卻遲遲未果,撤掉重做又怕對方不認帳。就向某某公證處申請公證。某某公證處對現場所使用的材料的數量進行清點,對現狀進行拍照、攝像,并現場制作了詳細的筆錄。這就是一起典型的證據保全公證。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保全證據公證的種類,依據《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修訂)》有五類:(一)對書證的保全;
(二)對物證的保全;
(三)對視聽資料的保全;
(四)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保全;
(五)對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就是說,這五類證據都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也是一個做好訴前證據準備的有效措施。
四、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民事訴訟的證據,一般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收集,法院只是輔助。有些證據在特殊的地方或特殊的機構,因管理制度或者法律規定的限制,當事人自己無法取得,只要當事人能夠說明,自己確實不能從保存證據的地方取得這些證據的理由,并是法律規定的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內,當事人就可以請求法院依職權調取。
需要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沒有種類的限制,也沒有證據內容的限制,但應當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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