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勝率高嗎
然而,在實際的工作中,很多職場人會受到不平等、不合法的待遇!大部分人卻抱著錢不多算了、怕麻煩算了、道聽途說仲裁會偏向企業等想法放棄了維權,或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最后想維權也難了,其實在仲裁中企業的敗訴率才是很高的。這一期文章,筆者整理這些關于勞動仲裁的攻略,目的就是幫助大家正確認識勞動仲裁,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時能及時維權。
一、某某情況要不要仲裁?
怎么判斷自己需不需要仲裁?
1、你自己是否咽的下這口氣;
2、爭議的賠償金額你覺得對于接下來仲裁消耗的時間和精力是否是值得。
弄清楚自己的本心,如果決定要進行仲裁,那就盡快著手并進行到底,堅持等到一個結果。
二、勞動仲裁勝算高不高?成功率大嗎?
任何事情都有風險,沒有百分百成功的官司。能否勝訴,取決于你手里的證據,只要你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公司違反勞動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權利,就能勝訴。我到某職場社交APP搜索了一下,發現近期勞動仲裁勝訴的帖子還不少,在知乎上搜索“勞動仲裁”也有很多勝訴的帖子,大家可以自行去了解一下。
三、勞動仲裁的時效和大概消耗的時間
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申請和受理時間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多少費用
個人去申請勞動仲裁是免費的。但是如果你委托律師代理,需要付律師費。因為在仲裁中,如果你不想在申請仲裁期間消耗太多的時間精力,影響正常的工作生活,最好還是委托律師去處理,會輕松很多,哪怕咨詢下律師獲得一些專業的建議也是好的。
五、勞動仲裁如何合法有效的收集證據
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會如何就自己權益被侵害的事實向行政機關提供證據,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舉證”。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勞動合同并非唯一能夠證明彼此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只要你具備以下幾種證據,同樣可以理直氣壯到相關部門申訴。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
就是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的證據,譬如說申訴單位扣發工資、拖欠工資、未補償、未繳納保險費等等,如何證明這些損害事實的確存在呢?這時,你當考慮提交相關的加班未補償的證據,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出工人員名單;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等等。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出具證明,致使勞動者沒有及時領取失業金或者造成其他損失的,勞動者也應保留相關的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等。
3、何為“舉證倒置”
一般來說,在民事糾紛的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按照“誰主張,推舉證”的原則,即由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法律不支持你的主張。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它的舉證責任并不完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勞動者是難以得到充分的證據的。因此,在實踐中,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訴訟請求,但勞動者并不負有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則必須舉出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