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如何立遺囑才有效
要不要立遺囑不能簡單的根據(jù)年齡來決定。每個人的工作生活環(huán)境不同,身體狀況不同,親屬關系的復雜程度不同。立遺囑的必要性就不同。
身體狀況不好,有生命危險;工作環(huán)境危險;親屬關系復雜,有爭奪財產的跡象。這些情況下立遺囑是非常必要的。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即使沒有任何其他原因,立遺囑也無可厚非。只是一種更清楚的界定財產遺囑關系的手段。
另外,立遺囑也與財產多少有關,房無一間,地無一垅。沒有什么財產可繼承,立遺囑何用。如果財產很多,事先把繼承關系弄清楚就有必要。生活中這方面的案例很多,大家可以自行體會。
一、年輕人如何立遺囑才有效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并能維持當?shù)厝罕娨话闵钏降模梢哉J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違反社會公德。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會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立遺囑是不會分年齡限制的,而且立遺囑所存在的有效要件都是一樣的,必須要表達出自己個人的意愿,除了自書還有公證之外,那么其它形式的遺囑就一定要有見證人的存在才能確保遺囑的有效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