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與借條哪個好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而借款合同是專門的法律術語,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這兩者具體有什么不同?
區別一:對是否已還款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區別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區別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到底借款合同好還是借據好
案情:
2014年13月3日,被告楊某與原告李某簽訂《借款合同》,內容為:“ 出借人李某(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楊某(以下簡稱乙方)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達成以下條款,供雙方履行。 一、借款的用途:經乙方申請甲方核實,本項借款用于購買某店面項目,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用途。 二、借款的金額、期限 1. 乙方因項目投資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借款期限為壹個月 ,甲方資金實際到賬之日起算。 三、利息的計算和支付方式、期限 按甲乙雙方約定的利率、日期支付,乙方在每月3號結清,如乙方有任何一月未按照本協議定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立即要求乙方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 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 四、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歸不定期借款本息的,從乙逾期還款(息) 之日起至借款全部還清之日止,由乙方每日按照借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一切費用。 五、借款擔保 乙方以某房屋作為抵押物,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甲方為實現權利支出的所有費用。乙方借款到期如不能償還本金、利息,甲方有權就乙方某房屋所擔保的進行處置,并優先受償,乙方并保證其某房屋的真實性、合法有效。六、合同的變更、解除 借款期間,乙方可提前還清甲方全部借款。如乙方提前還款的。 當月借款天數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支付利息。 七、其他事項 1、未盡事宜,有協議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另行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如有爭議,交由甲方住所地法院處理。3、本合同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經協議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5、乙方必須在三天內向甲方提供所擔保物和抵押的手續。 甲方(簽字):李某 乙方(蓋章簽字):楊某 2014年12月3日”。(上述全部引用合同原文)
法院審理認為:
(1)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借款用途、利息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借款擔保和其他事項(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均有明確約定,可知原告對該筆借款是慎重的,對相關法律法規也是熟悉的,原告應當知道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必須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而原告庭審中不能提供已支付借款的憑據。(2)《借款合同》第五條約定:“乙方以某房屋作為抵押物,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甲方為實現權利支出的所有費用。乙方借款到期如不能償還本金、利息,甲方有權就乙方某房屋所擔保的進行處置,并優先受償,乙方井保證其某房屋的真實性、合法有效”,而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已作出擔保的憑證,不能證明被告為借款提供了擔保。綜上,原告僅有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沒有已支付借款的憑證,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的法定生效要件,故該借款合同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評語:
民間借貸糾紛是借款合同糾紛的一種,在訴訟中它要求出借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1)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一致意見,(2)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支付了款項。所以簡單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據比借款合同更重要,但是復雜的(比如利息約定、還款期限、擔保等事項)最好還是有白紙黑字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