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借款合同的規定
現實社會中,有些人開口向朋友借錢時往往會以所謂的朋友義氣作為說辭,并信誓旦旦承諾會盡快還錢。
這時候,出于義氣也好,抹不開面子也罷,大家往往會慷慨解囊,竭力幫助對方。如果沒能及時立下借款字據,日后討要欠款可能成為一件難以實現的事。
一旦錢借到手,借款人可能立馬就變了一副嘴臉,即使有經濟能力償還債務,也會以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推脫、賴賬,這時候甚至還會出現債權人跪求債務人的咄咄怪事。
如何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呢?老話說的好:“口說不憑,立字為證”,借款時,及時簽訂借款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借條或欠條,就能很好的規避上述風險。
民法典對借款合同的規定
合同編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有關條文就可有效避免老賴現象的發生。
01 明確了借款合同的形式及內容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02 明確了還款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03 明確了違約責任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04 明確了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05 明確了借款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危難往往是考驗友誼的試金石,真正的朋友之間應該互幫互助。對于能夠在自己危難時毫不猶豫伸出援助之手的朋友更應常懷感恩之心。
“金錢有價,友誼無價”,不要讓金錢破壞了雙方的真誠友誼,不誠信的行為將會使友誼小船翻了。
借款時債權人應遵循《民法典》的規定,與債務人簽訂必要的書面合同。在遇到“老賴”時,學會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律師對“民法典對借款合同的規定”內容進行的整理總結,如果您有其他法律疑問可以隨時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