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簽競業協議嗎
最近,后臺有好幾個讀者問我關于競業協議的問題,大概類似于:
張哥,新入職了一家公司,但是入職的時候簽合同額外要簽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職場小白不懂這個,該不該簽?
張哥,最近環境不好,好不容易跳槽換了一份工作,但是離職的時候有被提到競業協議一事,擔心自己跳槽的公司違反競業協議被起訴,競業協議真的這么嚴重么?
看來,好多職場人士對競業協議不那么了解,競業協議這事說大不大,但說小也不小,就看你如何應對了,且聽我給大家說道說道。
一般來說,很多公司都有競業協議一事,而且越大的公司,基本都有,入職的時候就讓你簽,之前就有網上爆料說,某互聯網大公司競業協議覆蓋的公司,基本囊括了國內絕大部分互聯網公司,給人的感覺是,如果從這個公司離職的話,基本沒地方去了,只有回家種地了。。。但其實沒那么夸張。
1.
所謂竟業協議,簡單來說,就是你跳槽之后不允許加入競爭對手公司,當然還有更寬泛點的,有的甚至要求你不得創業相關方向等,主要為了保護原雇主的商業機密,但法律最多只保證兩年,超過兩年之后,你啥都不要顧慮了。
需要提醒的是,競業協議和商業機密是兩碼事,哪怕沒有簽競業協議,任何人也不該泄露商業機密,這是基本的職業素養和法律意識。但一般來說,只有了解一些商業機密的員工才會被要求簽競業協議,如一些高管、核心骨干、專家級別的等,普通員工真沒多少人在意。
但不少大企業基本是一窩端,入職都需要簽這玩意,你說你不簽吧,好像你也沒多少話語權,也不想因為這個事喪失了不錯的工作機會,也就跟著簽了。
2.
雖然簽了,但是也沒大事,簽了跟執行是兩碼事。離職的時候,如果公司確認你是知曉一些商業機密的高層,要求你執行競業協議,會找你談的,一般是需要有一定的經濟賠償,畢竟兩年之內不能去一些公司,可選的公司以及一些機會會錯失好多,這相當于一種損失的彌補。
這里提下,注意,裁員的補償跟竟業協議的補償是兩碼事,如果離職之后沒有竟業協議的補償,只是口頭要求你遵守競業協議,基本可以不用管。很多公司,在離職的時候,只跟你談競業協議,提醒你這個也不能去,那個也不能去,只字不談賠償的事,這就是一種套路,或者說是一種流程,直接忽略。
3.
前面說了,公司的重要高層、核心骨干,公司才會要求嚴格遵守競業協議,你是底下的小員工,哪怕竟業協議完全按照合規流程走,一般來說,公司也不會一直跟蹤你,監視你是否入職了競爭對手的公司的,沒人會在意的,該咋找工作就咋找工作,不用過多擔心。
你們要知道,BAT 的員工,那基本都是相互競業協議里的公司,但是你們見到 BAT 的程序員不都是互相跳啊,都嚴格遵守,那大家干脆都別跳槽了,想想也不可能,那都不是我們小蝦米擔心的事。
4.
總之,竟業協議這個事,可以簡單重視下,但別過分在意,尤其是被別唬住了,好像簽了賣身契一樣,以后就都沒了自由。
如果你是普通員工,只要保證自己去了競爭對手公司,別泄露重要機密,別搞事情就行, 應該說不管你去不去競爭對手公司,商業機密都不能泄露,基本的職業素養必須要有,一旦泄露了一些重要機密,就不是職業素養的問題了,就上升到了法律層次,嚴格追究起來,到時候就真的問題大了。
如果你真的是核心高管,那還是建議按照競業協議照辦吧,但前提是得讓公司掏真金白銀給你相應的補償。
對于大部分職場人來說,不要太害怕,簽了不等于適用,說句扎心且真實的,你根本沒有資格掌握什么商業機密。
一定要簽競業協議嗎?
職場小白:HR姐姐,這勞動合同后面有個競業協議,是什么鬼?
HR小姐姐:哦,是這樣的,公司規定你這個崗位入職都要簽的。
職場小白:我可以只簽勞動合同,不簽競業限制嗎?
HR小姐姐:emmmm…你應該還不了解是什么,你先認真看一下吧!
首先,競業禁止條款是《公司法》法規的一部分,有以下規定:
1、競業禁止僅限于公司董事高管,是董事高管的法定義務,所以無需書面簽訂;
2、競業禁止沒有補償金;董事高管不能與公司約定解除保密義務;
3、競業禁止無期限之說,董事高管入職后義務開始,離職后義務自動消失。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第5款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第7款: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高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而針對于競業限制來說,只能是公司與員工簽,但是是與能接觸到涉密信息的員工,常見的是董事、部級以上高管、核心技術員工、核心文檔管理員等;
1、限制員工在離職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者當顧問,也不得自行創辦同類型公司;
2、針對的是員工離職后(不得超過2年),至于在職期間,員工本來就負有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的義務(或簽保密協議);
3、競業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得單獨擬定,要作為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附款;
4、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業務范圍、地域以及補償數額(一般按照員工在離職前平均工資的20%-50%)等,并且不得僭越法規規定;競業限制主要適用法律為《勞動合同法》,而該法更傾向于保護員工權益,所以約定條款多受限于法規;
5、雙方可以約定解除協議,但除非公司3個月未支付補償金,否則員工沒有單方解除權利,而公司有單方解除權利,但員工有權要求公司額外支付3個月補償金。
那么綜上所述,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直接回答當然是可以拒絕的。不過大家也都明白一個道理“胳膊掰不過大腿”要是在入職時、續簽勞動合同時或在職期間,公司提出要與你約定競業限制,咱能咋辦呢,頂多就是爭取期限短一點,補償高一點。可但是,如果公司在你提出要離職時才提競業限制這茬,你大可以說不,都這時候了,只要你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要離職,他也不得不讓你走。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一定要簽競業協議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