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在財產如何分配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這類婚姻當事人因對彼此忠誠、尊重,在離婚中對這類無過錯的一方照顧分配相關的離婚財產。這類照顧的具體數額應該按照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和人民法院的認定進行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一、婚外情在財產如何分配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需要提醒的是,所謂“照顧無過錯方”通常是在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方式上,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在財產的數量上可能是略有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財產總類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慮到無過錯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比如說夫妻之間在婚后有一處共同房產,如果雙方都堅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給對方適當的折價的話,那么法官就可能考慮把這處房子判給無過錯方。而由無過錯方給予過錯方適當的折價,這也是對于無過錯方的一種照顧。所以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發現,很多當事人的想法只是一種想當然,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1)、離婚過錯的認定
過錯在法法律上的規定是: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法律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a、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b、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c、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分配財產時,婚姻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在分割時存在藏匿、轉移、隱瞞的,我國的法律還將對這類人員的財產分配時少分或者不分進行辦理。確保我國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分割這類婚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