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違法行為里并沒有拋妻棄子罪。
要判斷是否有罪,要看其有無具體犯罪行為:
如果是重婚,則構成重婚罪。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顯然,你的這位親戚并不構成重婚罪。
虐待、遺棄子女,構成虐待罪、遺棄罪。若沒有具體行為,單純逃避撫養義務,或與她人私通,則不構成犯罪,這些只是道德問題,造成損失可以要求民事賠償,也就是要撫養費。
雖然搞破鞋的人是道德敗壞,不夠成犯罪。但有可能構成以下行為:
1、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2、但遺棄罪的前提是平等主體,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3、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您好,在重婚這一事件中可做自訴處理,亦可報警后公訴處理,在我國刑法中重婚罪的認定簡單的來說一下,
一、我國重婚罪可分為兩類,
1、事實重婚,男女雙方在已登記而未解除夫妻關系下其中一方以外人進行夫妻關系的情況下是可以被認定為重婚罪。
2、法律重婚,男女雙方已登記而未解除夫妻關系下其中一方與外人進行再登記的也可認定為重婚。
二、如何認定夫妻關系同居
1、行為上雙方搬到一起住,日常中雙方如同夫妻般相互關懷,雙方亦發生了性行為,還有著雙方結伴出游相互參加雙方公司的活動等可被認為夫妻關系同居。
2、雙方在內部關系中以夫妻相稱,如“老公”、“老婆”,或者以夫妻間極其親密的詞語相稱,如“親愛的”、“愛人”、“寶貝”、“達令”等一些親密詞,又或者專屬與他們雙方的愛稱,外部關系中雙方亦對身邊的朋友或雙方親屬介紹對方時,稱其是老公或者老婆等親密稱呼。
3、雙方居住一起育有兒女并共同撫養也可認定是夫妻關系同居。
謝謝邀請:
一、標題所附說明內容,已經證實老公眀知家中有領《結婚證》的妻子,又與其他女性同居生育子女。老公的行為已經涉嫌【重婚罪】。
二、老婆需舉證《結婚證》、已生育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老公犯【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三、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對男方犯【重婚罪】手段超生子女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貫徹落實,領《結婚證》妻子不起訴老公犯【重婚罪】的具體個案,由人民政府人口計劃生育機關擔任公共被害人代表人法律身份,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重婚罪】公訴案,依法落實刑事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公訴。
關于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問題,不管是新婚姻法還是舊婚姻法,其實都可以可以從其構成要件入手來理解
首先,大家都知道咱們國家現行的制度是一夫一妻制。
其次,觸犯該罪的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結了婚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已經結婚還與之又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并且重婚罪是兩個人都觸犯的。
大家肯定會疑問,已經結婚了還怎么與別人登記結婚?
目前國內還設有能夠查詢多方是否結婚,所以只要戶口本上面是未婚,就能通過騙取合法手續來又一次登記結婚。
最后,犯本罪的人肯定是直接故意的。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猛地看到這個問題,想,怎么法律領域的問題到故事領域了?再一想,在故事領域,重婚永遠是一個很熱辣的主題。
明知道一方有配偶還與其同居或以夫妻名義對外界宣稱的,定為重婚。重婚罪入刑,是不告不理的罪,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告國家不管法庭不管。屬于刑事自訴案。
打官司打證據。有的人明明重了不知道幾重婚了,但是原配苦于沒有證據,或擁有的不是法定的正當程序的證據,而不被認可。讓那些做賊心不虛的不負責任的家伙逃過了法律的制裁。
所以,重婚罪如果要打,那要合法地收集證據;同時在對方同居期間提起自訴。認定為重婚的話,重婚的當事人,除了不知情的外是要吃牢飯的。如果這時候離婚,重婚的一方是過錯方,在財產分割上要偏向受害方。到底偏多少,好象法律沒有明確地劃分,全憑法官的判斷了。
這些是干貨了吧,希望大家不要碰到類似的事情,這種事情表面看起來是重婚,背后不知道害了多少人多少家庭多少無辜的孩子,奉勸那些時間讓你成人的不是人的人,多行善事,不要害人。
現在社會結婚率年年新低,離婚率反而年年新高,根本的也是大家對婚姻越來越不信任的一個表現,《婚姻法》中對夫妻雙方責任和義務的規定,往往在實際中流于形式,因為觸及法律的不多,靠的往往是道德約束。比如說,忠誠,夫妻雙方對對發忠誠是婚姻的義務,也是道德要求,但是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出軌僅僅是在離婚時象征性的賠一筆錢;忠誠協議基本上不具備法律效力。
我們經常說到一個概念,重婚罪,但是重婚罪到底是如何認定的,說出來反而讓受害方心寒!王女士與丈夫結婚十多年了,由于丈夫常年在外跟工程,夫妻間很少相處交流,近來王女士發現丈夫出軌,還在臨市跟工程的地方與小三同居。王女士氣不過,要求與丈夫離婚,丈夫凈身出戶;要不然就到法院告重婚罪,讓丈夫和小三去坐牢。
不夸張的說,這是很多人遇到配偶出軌與人同居時的一貫做法,但是這樣的行為真的有用嗎?離婚和告重婚罪又有哪些區別呢?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已婚者非法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而《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顯然,已婚者非法同居和重婚罪懲罰標準差的太遠了;重婚罪要如何認定?重婚,顧名思義是雙重婚姻,即已婚者與他人再度結婚的。登記結婚和事實婚姻同樣可能構成重婚罪。登記結婚的重婚罪,即已婚者通過造假證件、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勾結工作人員,在非單身的情況下再次辦理結婚證的。
而事實婚姻的重婚罪,則比較復雜,因為1994年12月24日新法頒布后,我國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在此之前的事實婚姻,仍然有效。若先婚事實婚姻,后婚辦理結婚證的,可認定重婚;若先婚是有證的,那么根據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法院上是很難判斷的,怎樣的標準才叫能算作以夫妻名義生活現在還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因此很難去判定。而真正以登記結婚來觸犯重婚罪的很少,所以說重婚罪比非法同居難認定太多太多了,婚姻的忠誠難以靠法律來完全保障,這也是越來越多的人不愿意結婚的緣由之一。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一、重婚罪含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
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下面是移動公證為您整理的2017年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歡迎大家閱讀。
2017年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一、 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一)重婚罪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 重婚罪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三) 重婚罪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 重婚罪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應怎樣處罰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民事責任
1、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2、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系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奸、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鑒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四、重婚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二)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三)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四)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首先說明,重婚罪的人認定標準是由刑法來規定的,并不是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國
《婚姻法》
第10條中被規定為無效婚姻。
作為法律人目前實踐中重婚罪基本已經不可能發生,理由有三
首先和我國施行婚姻登記制度有關,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如果已經領了結婚證那再領結婚證的可能是很小的。
其次,即便存在有配偶而長期同居的現象,但是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同居,則不構成重婚罪。一般只是道德譴責。
再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在現實中出現的可能也很小,基本需要讓其先離婚,俗稱小三上位,但是這個不屬于重婚罪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