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標準是什么
加班工資的標準是什么
什么為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指的是員工根據單位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繼續提供了勞動所獲得的報酬。比如,本來小王的單位每天朝九晚六,但是因為工作原因,小王星期三加班到了八點鐘,那么久應該支付給小王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28號】規定,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倍計算;公休日加班的人,首先應該安排員工進行補休,補休之后不需要發放加班工資。若不能安排其補休的,那就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勞動的,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倍計算。
在國家的法律中沒有明確對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做出明確的要求,各地在執行的過程中,很多城市出臺了相應的執行政策。重慶地區【渝勞社辦發〔2006〕124號】,就對加班基數做出了規定。判定的先后順序為:
1、 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加班工資的,按照合同約定金額執行;
2、 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基數計算;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約定的,按照該勞動者加班加點發生前或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其中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
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工資支付標準,也未實際發放工資的,按該用人單位相同崗位人員同期平均工資確定。
單位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如何處理?
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員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賠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詳細講解的是重慶地區的加班工資基數核定方式,外地的方法其實大多數雷同,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具體還得查看自己所在城市的政策。
加班是員工對公司的風險,支付加班費是公司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必須支付員工加班費,或者是安排調休。
一、企業安排員工加班有3種不同的情況,對員工利益的保障也有所不同。
一是在工作日時間安排加班,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在周一到周五這些正常上班的時間,下班以后,要求員工繼續加班,那公司必須支付給員工加班費,標準按照不低于工資的150%來執行。
二是在休息日時間安排加班,情況有所不同。
第一種,是
企業安排員工進行補休。比如,周六員工加班一天,可以在工作日時間,安排一天,讓員工休息。
第二種,企業沒有安排員工進行補休,那么,
企業必須支付員工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春節、元旦、中秋節、清明節、端午節、國慶節這些法定節假日,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公司必須支付三倍工資。
因此,公司在不同時間要求員工加班,公司對員工的保障方式也是不一樣的,要區分情況來分析。
二、為什么有的公司天天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
對于企業在休息日時間安排員工加班,事后又安排員工進行調休了,那么,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這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因此,如果企業是這種情況,無可厚非。
有的企業,不發加班費,卻通過其他方式,變相的發放加班費。我一朋友,做室內設計,負責招投標工作,有時候開標前,經常需要加班。他的老板,一般不發放加班費,經常是發放獎金。中標以后,老板會獎勵他,既相當于加班費,也是對他標書制作、招投標工作的獎勵。雙方都很高興。
有的企業,是故意不支付加班費。有的企業,就是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肆意的安排員工加班,就是不支付加班費。而員工,為了能夠長期從事這項工作,忍氣吞聲,不主張自己的權益,也導致企業肆意妄為。
三、對于故意不支付加班費的企業,員工該怎么辦?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拒不支付加班費,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也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常所說的勞動局,可以責令企業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和加班費,甚至也可以責令公司給予賠償金。
另外,我國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公司安排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公司違反了這一規定,就屬于不按規定安排加班,勞動局有權要求企業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
對于企業不按規定發放加班費的情況,員工需要主動的維權。
一是可以找工會協調。工會是代表職工利益的。我們可以集體向工會反映,由工會出現,與企業管理層、領導層談判,維護職工權益。
二是可以申請調解。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由調解員對勞資糾紛進行調解,督促公司履行法定義務,發放加班費。
三是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訴。這是比較激烈的手段,相當于勞資雙方對簿公堂。雖然能夠成功的維權,但是代價也是比較大的。不利于員工以后的工作,需要慎重。
綜上所述,對于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行為,我們要辯證的看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不是一定要求企業發放加班費。對于企業不按法律辦事的行為,員工也應該敢于維權,不要畏懼企業,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請問加班工資基數怎么確定?
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 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2113動5261合同的約定來確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4102條規定,有下列1653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2、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準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既然能稱得上“單位”的,加班就應該有加班費吧?沒有加班費的企業是沒有資格叫單位的。
當然,包工的除外。有一包、二包、三包的,就算有加班,到下面也所剩無幾了,有的企業農民工工資也不一定按月結算,有的到年底還拖欠。
我們單位加班也有加班費,比如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都有。標準應該是平時上班的兩到三倍吧。如果超時,也有超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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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200%; 法定休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300%。 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即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滿意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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